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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培勇:不单独设燃油税为减少成本和周折(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8日 09:59  东方早报

  以此考虑,前一类燃油税,事实上,已经存在于我国现行的税制体系之中。现行的消费税,共包括14个税目。其中的第6个税目,即为成品油。在成品油下,又分别列举有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等7个种类。对这些油类产品征收的税,无疑就是燃油税,至少具有燃油税性质。只不过,它未作为一个单独设置的税种而存在,而是作为一个税目和其他类似的税目组合在一起,融入于由多个税目组成的消费税之中了。因此,在既有的消费税的框架之内,以调增成品油税负标准的途径,在生产环节征税,同样可以实现燃油税费改革的目的,用最低的成本、最少的周折实施改革。

  消费税第三次大调整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节能减排的财政税收政策,包括对消费税政策的一系列调整。2006年4月,我国继1994年税制改革后首次对消费税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了大范围调整。今年8月份,我国再次调整消费税政策,提高了大排量乘用车的消费税税率。

  “此次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实际上是近年来我国对消费税第三次大的调整。”高培勇说。他指出,消费税的历次调整表明,国家试图通过税收手段促进环境保护和节约资源,构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

  “通过调增消费税替代养路费等交通收费,既实现了用税收杠杆刺激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目的,也通过费改税进一步规范了政府收入行为,两大目标并举,困扰多年的燃油税费改革难出台的问题也就随之破解。”高培勇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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