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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人寿关国亮的罪与非罪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06日 19:11  中国经营报


  12月3日《中国经营报》记者获悉,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案一审第二次开庭。

  经过两天半时间的法庭调查和控辩双方举证质证阶段后,控辩双方在3日下午进入到最为激烈的法庭辩论阶段,辩护律师均为被告进行无罪辩护。

  关国亮陈述

  12月3日上午是公诉人举证阶段,3日下午,控辩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公诉人依据三天来业已查明的事实,认定关国亮的两项犯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而关国亮的律师向法庭出示了证明关国亮无罪的证据,包括两份书证和四份证人证言,律师安进当庭宣读了四份证人证言。最终认为该两项犯罪指控既无犯罪动机也无犯罪目的,根本不构成犯罪,同样也不应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一被告马跃的辩护律师已在上一次庭审中要求相关证人出庭作证,出乎意料的是,该证人当庭的证言几乎全部否定了自己之前在侦察机关的数次证言,同样为此次庭审留下了悬念。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中,关国亮并没有向审判长提出要求,而是在最后时间反省自己之所以站到被告席上的原由,他说:“原因之一是因为我失去或者放弃了股权管理的能力,股权管理是公司治理的重要方面,新华人寿的股权在前期就有大量的股权虚置,注册资本金5亿元,实际到位的资金只有2.5亿元,一股独大现象在新华人寿初期是个大问题,为了避免新华人寿资本金不到位的问题,我们在2000年引进了外资,引进外资后又引发新的问题。所以说新华人寿的问题最终是一个股权问题。2006年,中国保监会对新华人寿进行审查,敏锐地发现了这个问题,所以从股权入手解决新华人寿的问题。

  “第二是公司治理的问题。因为我出身于民营企业,习惯民营企业的家族式管理,新华人寿1996年成立时注册资金5亿元,到我离开新华时已是上千亿元的资产,这种快速发展也使我头脑发热,在后期又有一言堂的作风,正是这种缺乏民主的管理,使快速发展的新华人寿在管理中存在了很多问题,如信息披露不公开、不及时,使许多股东不能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情况。

  “第三是我放松了对自己的要求,对于有些人提的意见我没有把它们放在心上。对于东方集团和新华人寿的关系,对于东方集团和我兄、弟所在公司的关系,本来我应该处理得更好,因为问心无愧,就没有太在意这件事。”

  职务侵占罪:既无目的也无行为?

  公诉人指控关国亮犯职务侵占罪,称关国亮与马跃合谋获取新华人寿300万元。对此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强调涉案的300万元支付的用途究竟是什么,是咨询费用还是其他的费用?公诉人认为,在法庭举证和法庭询问中,完全可以认定这300万元人民币虽然是以咨询费名义支付的,而实际是关国亮给予马跃个人所占有。

  而在关国亮准备的长达十几页的自行辩护词和律师的辩论中,则对上述指控断然否定。其辩护律师许兰亭指出:“构成职务侵占罪必须要有主观故意,即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侵占了单位的财物,二是侵占本单位财物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许兰亭在辩护词中指出:“不可否认,新华人寿通过签署相关的合同给策衡公司300万元咨询费用一事,没有经过新华人寿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这只能表明该行为存在某种瑕疵。但是,不能由此就断然认为新华人寿给策衡公司300万元咨询费用的行为,就是关国亮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职务侵占犯罪行为。况且,从2002年到2007年,5年过去了,这300万元既没有被马跃个人支配,更没有到关国亮的口袋里。如果这300万元关国亮根本没有从中得到利益,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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