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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国亮案庭审激辩两焦点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30日 07:50  中国经营报

  僵持之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一案开庭之际,距案发其实已经两年。

  11月25日、26日,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前董事长关国亮案一审开庭原定的两天时间,到11月26日晚上6:30休庭时,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公诉人举证阶段告一段落。至记者截稿时,该案庭审还没有结束,该案将择期继续开庭审理。

  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以公诉人身份指控被告人关国亮涉嫌犯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同时指控另一被告人马跃涉嫌犯职务侵占罪。关国亮与马跃均当庭否认。

  在公诉人举证期间,两被告和被告的律师都对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公诉人举证和质证的焦点始终围绕着“300万”和“2.61亿”两个数字的来龙去脉而推进。

  焦点之一:300万涉嫌职务侵占?

  在公诉人的指控中,被告人关国亮与被告人马跃合谋于2003年6月至8月间以被告人马跃帮助新华人寿拉了一笔大额保险业务以及其实际经营的上海策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为新华人寿提供股票咨询等名义,获取了新华人寿保险公司资金人民币300万元。公诉人列举的证据主要集中在策衡公司、马跃究竟有没有提供过咨询和帮助,提供过多少帮助。

  而被告人关国亮和马跃的陈述与公诉人指控存在分歧,主要集中在:这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商业合同行为,并非个人行为;是以咨询费用为由,由于马跃为新华人寿发展所做的工作,300万元是应得的,且咨询费没有归个人所有。

  据了解,根据现行《刑法》第271条的规定,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达到一定数额的犯罪行为。

  焦点之二:2.61亿事关挪用资金?

  在公诉人对关国亮的指控中,还有一条是挪用资金罪。根据现行《刑法》第272条的规定,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行为。

  公诉人通过大量的证据指控关国亮在2003年5月至2004年间共三笔合计挪用2.61亿元新华人寿资金给其兄、弟所在的华瀛、贯通等公司。关国亮挪用资金一案,在此次庭审公诉书中的2.61亿元数字,与此前所传的关挪用130亿元新华保险资金,有较大的出入。

  据了解,关国亮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06年12月12日被监视居住,2007年1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又因职务侵占罪于2008年2月2日被公安机关逮捕。在2008年6月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起诉时,认定挪用资金6.5亿元,但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退回公安机关一次,两次延长审查期限,最后到向法院起诉时认定该笔资金已缩小到2.61亿元。

  关国亮在法庭陈述中,强调先说明全部资金往来的明细,认为这是事实的背景。关国亮陈述意见包括自己在新华人寿、大股东单位东方集团、东方财务公司所任职的过程,东方集团下属一系列公司成立的背景。在他的陈述中,华瀛属于东方集团下属的孙子公司或有股权关系的公司,而东方集团与新华人寿多年来有多笔、大量的资金往来,被指控的资金往来只是拆借,并未以此谋取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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