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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财经讯 财政部26日发布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我国水资源费的征收、缴库、使用管理以及违规处罚都做出了规定,明确从09年1月1日起,全国统一将按月征收水资源费,水资源费按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
《办法》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除按《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明确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情形外,均应按照《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交纳数额则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取水量确定。水利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对开采矿产资源用水,不得按矿产品开采量计征水资源费。
此前,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收缴水资源费的时间间隔并不一致,而此次公布的《管理办法》中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按月向负责征收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量。确定征收数额后,有关行政部门将按月送达缴纳通知单。
此外,新办法中还首次明确水资源费中央和地方的分配比例。《办法》规定,除南水北调受水区外,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按照1:9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作为一项政府非税收入,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据了解,西藏是目前全国唯一未收取水资源费的省区。今后,所收取的水资源费将全额上缴财政,主要用于水资源调查、规划,以及河流、湖泊、地下水监测、节约用水新技术推广等领域。 (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