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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为外国保险机构申请驻华机构设资金门槛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 05:11  金融时报

  张兰

  本报北京11月25日讯 记者张兰报道 为正确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了《中国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今天正式印发。

  按照保监会规定,申请设立驻华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在其提出申请的前一年年末总资产应超过20亿美元,设立代表机构必要性充分并具备可行性。此外,拟任首席代表对保险知识及代表机构运行的相关法规掌握情况良好,所在国政治经济形势稳定、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完备有效,申请者自身及其关联公司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有效、经营合规、发展稳健。

  此外,代表机构首席代表每年度应到所在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汇报工作至少一次。中国保监会可对代表机构拟任和现任首席代表进行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内容的考核,可就首席代表及代表机构其他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作情况通知外国保险机构,并就有关人员的任免提出监管建议。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可就代表机构的工作情况通报设立代表机构的外国保险机构及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并提出有关监管意见。

  上述解释将于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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