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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一案二审 7帮凶非法集资逾11亿(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 02:45  南方网

  七名被告人中,杨志昂是唯一一个被取保候审。杨志昂此前是一名律师,2007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06年3月至11月,杨志昂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楼恒贞等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现已归还本金2275万元,尚欠本金4360万元。被告人杨志昂将吸存的资金高息放贷给吴英、张政建等人。

  一案二审缘由

  吴英案一案分两案,此举颇受外界揣测。

  对此,当地检察机关介绍了办案的曲折过程,透露了分案原因。

  据透露,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东阳公安机关侦破,2007年6月1日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7年7月13日,该案被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10日将案件交由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案情比较重大,此案在全国范围内民众关注度比较高。

  另外,案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数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直至2008年2月21日,案件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案件在管辖权上又出现几度周折。

  当时,东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吴英部分应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2008年8月1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意移送管辖决定。2008年8月2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通知检查院改变管辖,并退回全部案件材料。检察院分案后,已对上述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查终结。

  当天的庭审中,公诉方认为,7被告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因为犯罪认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主要针对非法集资定罪中的是否面对“公众”吸储的涵义来认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犯罪定义。

  几名辩护律师引为共识的是,浙江的民间借贷一向活跃,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缺失,大多依靠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也是常规性行为。

  以骆华梅为例,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均将这种情况当做一个正常的生意来做。目前参与者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人,借钱给骆华梅的17人中,都是属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而且,案发后,更没见有债权人提请追诉。

  另外,杨子昂在法庭的调查中,为了证明其9名债权人属于亲朋好友关系,出具了他所在的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杨志昂辩护律师还称,目前,国务院关于《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已经提到了日程上,对民间融资的合法与非法将进一步具体化。(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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