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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被忽视的商业贿赂(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6日 02:29  北京商报

  收受贿赂的裁判会被处以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还将被没收财产。

  单位团购收回扣 领导将判刑

  临近年底,很多单位都会想方设法为员工购买“新年礼物”,很多“礼物”生产企业为此大肆“公关”。产品销售企业为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给予客户单位负责采购的主管或单位一定的赠礼或其他好处,使对方最终购买自己的产品。

  今后再发生这种情况,采购单位的采购负责人将被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单位涉嫌“单位受贿罪”,可能被处罚金。

  而产品销售单位会被以“对单位行贿罪”追责,直接责任人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检有关规定,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向3人以上行贿的或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并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应予立案。

  医生因私开高价药可判刑

  《意见》明确,医生、教师非法收受财物或享受服务累计达5000元将被判刑。

  医生利用自己开处方的便利,帮助医药公司提高药品销售量。作为回报,医药产品销售方也会给予医生或医疗采购人员一定数额的财物。今后,这种行为将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进行追责,累计数额达5000元的将会被判处最高5年的有期徒刑。

  同样,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帮助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增加销售量,并收取对方财物累计达5000元以上的,也将会被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定罪追责。

  而向医生和教师行贿的单位则涉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会被处以一定罚金,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按身份分别定罪

  据了解,在司法实践中,商业贿赂犯罪常以共同犯罪的形式出现,特别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的情形时有发生。为此,《意见》区分了商业贿赂犯罪共同犯罪的三种情形,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提供装修等服务也算贿赂

  根据《意见》,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认定为受贿数额。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贿赂的手法不断翻新。一些人为了规避法律,采用货币、物品之外的方式贿赂对方,有的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等,有的通过虚设债权、减免债务等方式增加对方的财产价值。特别是近年来随着贿赂犯罪由权钱交易发展到权利交易、权色交易,用设立债权、无偿劳务、免费旅游等财物以外的财产性利益以及晋职招工、迁移户口、提供女色等非财产性利益进行贿赂的案件频繁发生。

  帮忙找“门”送“礼”可能犯罪

  喜欢帮忙跑门路走关系的人要注意了,此次《意见》中明确,商业贿赂犯罪涉及“介绍贿赂”的罪名。“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实施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即为行贿受贿双方“穿针引线”,促使双方相识相通,代为联络,甚至传递贿赂物品,帮助双方完成行贿受贿的行为。

  据1999年最高检发布施行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予以立案。如果罪名成立,涉案人将被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评标委卖信息构成受贿罪

  在商业项目招标过程中,竞标单位为了能拿到项目,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赠送财物或请评标委员会成员旅游,以获取相关竞标信息,通过暗箱操作等方式达到中标目的。对于这种行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取财物达5000元的,将被以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追责。

  而如果竞标单位行贿的对象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则将按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处理,竞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将面临最高10年的有期徒刑。

  违法违规即为不正当利益

  1999年“两高”在《关于在办理受贿犯罪大要案的同时要严肃查处严重行贿犯罪分子的通知》中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认定做了规定。对谋取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以及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或者有关单位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帮助或者方便条件属于不正当利益。

  “由于社会背景的原因,此前规定的‘不正当利益’范围较窄,现在的很多行为都不能被准确认定为‘不正当利益’,比如有些地方出现的考试漏题、违规招生等。为此,《意见》明确,只要当事人要求对方违反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其提供帮助或方便条件的都将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意见》还特别强调,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谋取不正当利益”。

  商报记者 郭莹/文 王晓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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