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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设商品住宅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20日 07:0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据新华社北京11月19日电 (记者 王立彬)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深化征地制度改革,从2009年起国家逐步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国土资源部近日发出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通知指出,要进一步深化征地制度改革,逐步缩小征地范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

  通知强调,要完善征地补偿机制。按照被征土地同地同价原则,综合论证和听证结果,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统一的征地补偿标准,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及时足额支付到位。各省(区、市)要抓紧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修订完善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适当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经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从2009年起逐步公布实施。

  通知要求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就业、住房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部将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保尽保、先保后征。

  通知还强调,要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行为,农村集体土地不得建设商品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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