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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要求 上市公司2008年年报要披露非经常性损益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17日 01:06  金融时报

  记者 李侠

  本报北京11月16日讯 记者李侠报道 为保证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中国证监会今天发布了新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要求上市公司自2008年12月1日起在编制2008年度财务报告时应按照本公告披露非经常性损益,拟上市公司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新规定。

  新公告是对2007年修订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进行的再次修订。此次修订主要包括:一是对非经常性损益定义进行了重新界定。根据公告,非经常性损益是指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正常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特殊和偶发性,影响报表使用人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作出正常判断的各项交易和事项产生的损益。二是对非经常性损益通常包括项目中部分予以重新界定:在第一项“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后增加了“包括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第二项修改为“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或偶发性的税收返还、减免”,较原规定增加了“或偶发性的“的界定;将第三项修订为“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但与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府补助除外”;将第五项“企业合并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时应享有被合并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损益”修订为“企业取得子公司、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的投资成本小于取得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产生的收益”;第七项“委托投资损益”修订为“委托他人投资或管理资产的损益”。三是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列举项目进行补充,由原来的15条增加到现在的21条,增加了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的应收款项减值准备转回;对外委托贷款取得的损益;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根据税收、会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当期损益进行一次性调整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受托经营取得的托管费收入。

  公告要求,上市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发行证券的申报材料时,应对照非经常性损益的定义,综合考虑相关损益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的关联程度以及可持续性,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作出合理判断,并作出充分披露。公告还要求,上市公司应对重大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内容增加必要的附注说明。公告同时要求,公司计算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财务指标时,如涉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所得税影响的,应当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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