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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进行了以增值税为核心的税制改革,在全面实行增值税时选择了生产型增值税。
2004年7月1日,我国决定首先在东北地区老工业基地实行增值税转型试点改革。当年9月1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若干问题的规定》,在东北地区正式启动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试点采取“增量抵扣”方式,试点领域限定在八大行业。
2007年5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7月1日起,在中部地区6个省的26个老工业基地城市中的8个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的试点。
2008年7月,内蒙古东部5个市(盟)被纳入增值税转型改革试点范围。
2008年8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暂行办法》,增值税转型的区域又扩大到了受地震影响严重的地区。此次试点方案与东北地区和中部地区不同,采用的是“全额抵扣”方式。
(严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