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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拟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5日 07:24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外汇收支业务需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本报记者 但有为

  知情人士日前透露,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即将出台一项新规定,要求银行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均应先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目前这一规定的实施方案正在征求意见中,近期有望下发。

  据了解,实施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修订后《外汇管理条例》。记者注意到,《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明确要求,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银行人士告诉上海证券报,从国外经验来看,外汇业务须通过外汇账户办理政策的实施是外汇管理必走之路,有利于外汇局加强对国际收支的统计、监测。而完善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对于掌握外汇收支情况,防范国际金融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外汇局近日公布的2008年上半年《中国国际收支报告》已表示,下一阶段将围绕《外汇管理条例》修订出台,梳理完善外汇管理法规,填补管理空白,构建层次合理的外汇管理法规框架;统一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将境外机构境内的外汇账户与人民币账户交易纳入跨境收支管理;密切跟踪国际金融形势变化,完善国际收支统计监测预警机制和外汇账户系统,实现对全口径外汇收支的全程监控、及时预警。

  另据记者了解,外汇局对于外汇业务必须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已经酝酿已久,此次是特意借《外汇管理条例》的修订顺势出台。

  按照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除另有规定外,银行为机构客户办理外汇收支业务,包括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境内外汇划转等业务,均应先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办理预算内因公结售汇业务的预算单位等开户确有困难的特殊客户,银行可以不为其开立外汇账户,但其外汇收支业务,仍应通过银行以自身名义开立的“银行零星代客结售汇”账户办理。

  此外,机构客户外汇收支应按规定先报告资金性质,银行根据其报告的资金性质填写交易编码后,方能为其办理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按现行数据接口规范的要求,将机构客户的跨境收付汇、结售汇和境内外汇划转数据报送至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征求意见稿同时明确,个人贸易结算账户跨境收汇与付汇、结售汇及境内划转等外汇收支业务也须通过外汇账户办理。

  外汇局还表示,银行应做好调整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调试国际结算系统、核心会计系统等内部信息系统等工作;加强内控制度建设等工作,为这一规定的实施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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