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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发布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1月04日 20:47  上海金融报

  本报讯 (记者潘晟)近日,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规定》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发布的新规中,最令人关注的是《规定》第十二条指出,证券公司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前,不得经营申请增加的业务,也不得进行与申请增加的业务有关的宣传推介、联系客户等营销活动;证券公司获准增加证券经纪、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业务,应当在取得换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采取有效措施,开展与该业务有关的法制宣传、知识普及和风险提示等投资者教育活动。业内人士表示,《规定》打开了融资融券等创新业务的行政许可申请通道,意味着券商12月起可申请融资融券业务试点,不过需要什么条件,要提交什么材料还有待进一步明确。

  另外,正式发布的《规定》将原草案中规定的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已满1年,修改为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种类距前次申请6个月。而在增加业务种类的审慎性要求方面,《规定》明确需将前次申请业务开展情况以及现有业务经营管理状况作为再次申请增加业务的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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