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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文挥此前曾表示,“改善型”的概念太过宽泛,执行起来比较困难。他举例说,假如一个人已有了一所小房子,以前没有贷款过,现在他想贷款购买一所面积大一点的房子,这样的需求可称之为“改善型购房”,也满足“首次(贷款购房)”、“自住”、“普通(住房)”的概念,银行可给予贷款利率、成数上的优惠。但是,假设一个人已经有了两栋别墅,现在他想贷款再买一栋更大的别墅,这样的需求显然不能被称为“改善型购房”。
至于什么是“首次利用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上述银行人士认为,“既然是贷款,其依据的应该是央行征信系统,这也与银监会的提法类似,也与359和452号文一致。这也就是说如一个人以前没有利用贷款已购置过一套住房,如其在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房时使用贷款,也可判定为是首次利用贷款购房而享受优惠政策。”
对此,一房贷公司人士则暗示,“如果你已经贷款购房但只要未计入征信系统,仍可以享受到优惠利率。”
而事实上,不论是央行还是银监会在最新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央行在302号文中要求,“要加强与地方房产管理部门的合作,及时获取居民房产产权登记信息,准确区分借款人是否属首次购房,并将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征信系统。”银监会71号文也要求,各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人首次利用贷款购买自住房做好尽职调查,根据有效证明严格甄别。要求银行严肃查处假权证、假按揭、假首付等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
贷80万元公积金须符合四个条件
早报记者 朱楠
昨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了最新“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咨询问答”。其中,对于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的具体对象和限制条件做了明确说明。
按规定,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的贷款人应同时符合4个条件:是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是指借款人的同户成员,并与借款人属同一户籍且同住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均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余额倍率、还款能力等)。若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同时,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若是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若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对于新政策执行时间的认定环节,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以贷款发放的时点作为认定新政策执行时间;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查询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