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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国资法草案三审 明确金融国资适用本法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0月23日 19:28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樊曦 王飞)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23日对企业国有资产法草案进行了第三次审议。新修改的草案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此前,在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中,曾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规定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是否适用本法,规定得不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也应适用本法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研究认为,为避免在理解上产生歧义,在本法总则中明确,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草案只纳入了经营性资产,不包括行政事业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但草案明确涵盖金融类资产,对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而言依然是个不小的进步。

  同时,为与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和有关行政法规对金融企业监管的特别规定相衔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本法附则中规定,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此外,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为保障企业职工依法享有民主管理权利,本法还应对职工民主管理单列一条作出专门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建议在本法中增加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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