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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10月起施行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 07:25  全景网络-证券时报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造成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证券时报记者 郑晓波

  本报讯 今后,央企及各级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形成损失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国资委日前正式发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并将于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了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其中,在从事相关金融产品的投资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因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造成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50种情形

  据了解,《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办法》明确,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7种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这7种情形包括: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委托其他机构或者个人从事理财业务从而造成资产损失的,根据《办法》,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责任。同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出现未按照规定使用、调度资金的;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授权、批准资金支出的;违规拆借资金的;因资金管理不严,发生贪污、失窃、携款潜逃等事件的;支票等票据丢失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未及时核对银行存款余额、清理未达账项的;现金未及时入账、留存现金超过核定限额或者私存私放资金的,相关责任人也将被追究责任。

  《办法》规定,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过程中,央企相关经营人员出现9种违规情形造成资产损失,将被追究相关责任。这9种违规情形包括:企业管理层转(受)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主导制订改制方案、指定中介机构、确定转让、收购价格的;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干预或者操纵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造成鉴证结果不实的;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材料,造成审计、评估结果不实的;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分给其他单位、个人的;未按照规定进场交易(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者超越规定权限,擅自转让资产或者产权(股权)的;在企业资产租赁或者承包经营中,以不合理低价出租或者发包的;以不合理低价或者无偿转让资产、主要业务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另外,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根据《办法》,相关责任人也将被追究责任。

  资产损失认定

  认定资产损失是追究责任的基础。根据《办法》,认定资产损失应当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此外,《办法》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认定资产损失性质,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国资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便于实际操作,国务院国资委还将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处罚分为三大类

  处罚方面,根据《办法》,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

  国资委相关负责人称,《办法》通过明确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各类情形,将推动企业切实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章建制,改进管理和堵塞漏洞,规范经营行为,努力防范和减少经营管理中的资产损失,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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