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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损失责任人最高可处禁入限制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1日 05:09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王婷 北京报道

  国资委昨日颁布的《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提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在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中,如发生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等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暂行办法》自10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指出,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最高为禁入限制,即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据介绍,2003年国资委组织开展了中央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清查处理了以前年度形成的各类资产损失。从资产损失形成的原因来看,多数是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或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的损失。为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国有权益,国资委颁布了上述《暂行办法》。

  针对“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暂行办法》明确,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违规经营或者超范围经营的;风险控制制度存在重大缺陷的;资金来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以个人名义使用企业资金从事投资业务的;违规买卖本企业股票、债券的;未履行规定程序或者未经授权擅自决策的;未按照规定造成资产损失的其他情形。

  国资委有关负责人表示,认定资产损失应依据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包括政府部门的书面文件、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结果、企业会计记录及内部证明等。损失金额应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认定。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此外,还应根据资产损失金额大小和影响认定资产损失性质,将资产损失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四类。为便于实际操作,国资委将根据上述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进一步研究细化资产损失规模的划分标准。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将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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