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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负责人答记者问(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9月10日 14:47  新浪财经

  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过程中难免产生损失,请问如何界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范围。

  答:《追究办法》规定对于企业及其子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过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应当追究其责任。《追究办法》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需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如何划分?

  答:《追究办法》规定,相关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造成资产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四种。

  问:对相关责任人处罚主要采取哪些具体方式?

  答: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在依据国家或者企业有关规定要求予以赔偿的基础上,应当根据损失程度及影响对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处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三大类。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年薪(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以上处罚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问:《追究办法》的正式施行时间?

  答:《追究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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