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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占江
8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正式对食品安全法草案进行二审,二审草案已经全部删除原先规定的电子监管码相关条款。这意味2005年以来,国家质检总局力推的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失去了法律支持。
应该说,此前国家质检总局之所以要求“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主要是为了进一步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和产品质量监管网络,从而为企业创造一种更加规范的经营发展环境,为广大百姓创造一种放心购物、满意消费的社会环境。
但是,在当前我国的具体社会语境中,电子监管码能否像预期中那样真正提高我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水平,是值得怀疑与商榷的。
对于众多食品生产企业来说,电子监管码的实施无疑会大幅增加生产成本与工序时间。与冰箱、电视等大件产品相比,食品生产无疑要更为琐碎、繁杂,往往是一个批次可以有数以万计或十万计的最小包装。如果强制性要求所有包装食品都添加电子监管码,不仅会直接增加大量购买电子监管码的成本,也难免会大幅增加企业的操作工序与时间。
对于广大社会民众来说,电子监管码的实施同样会增加生活成本:一方面,在物价整体不断上涨的今天,食品企业因为电子监管码而增加的成本,最终难免会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一方面,如果消费者今后真的利用电子监管码去鉴别所购产品的真伪,只怕还需额外付出电话费、短信费或上网费等费用,从而增加生活成本。
更为关键的是,增加企业与民众成本的电子监管码的实施,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真正提高与确保食品的安全。一方面,电子监管码本身可以造假,比如,现在的桶装水行业就出现了电子监管码、查询网站、查询电话等一条龙式的造假行为;一方面,确保食品安全,关键还是在于相关部门平时更多地依法加强监管,而不能为了安全而额外给其他社会群体增加成本与困难。也正因为如此,电子监管码制度一提出来就立即遭到了食品行业的集体反对。
庆幸的是,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食品安全法草案时,最终还是删除了此前国家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实行监管码制度的规定。这不仅是立法者对此前社会舆论的一种积极回应,也充分体现了立法者本身的冷静、理性与明智,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种善治表现,也是广大企业与民众的现实福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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