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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颁新规提高金融资产处置透明度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19日 14:03  上海金融报

  本报讯 (记者 李茜)日前,财政部与银监会联手发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公告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根据通知,今后金融资产公司在处置收购各类不良资产(包括债权类、股权类、实物类和其他权益类资产)时,必须发布资产处置公告。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资产处置公告将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

  据介绍,《办法》的适用范围主要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等。另外,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处置承继的金融资产、汇达资产托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置金融资产时的处置公告,也需按照《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这些资产处置公告主要适用于四类资产:其一是资产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及相应利息资产公司持有的债转股企业股权以及通过资产置换;其二,资产公司以资产抵债等其他方式持有的各类企业股权;另外,资产公司拥有所有权及依法享有处分权的各种实物资产,包括以物抵债实物资产、处置抵(质)押贷款等收回的实物资产等;最后,无形资产等其他权益类资产也算在其内。

  此外,《办法》还详细规定了资产处置公告发布的时间。《办法》要求,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7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资产处置标的在1000万元—

  5000万元(含)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1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资产处置标的超过10000万元的处置项目,应在资产处置审核机构审核日至少20个工作日前刊登公告。

  财政部相关人士表示,提出这样的要求是为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行为,增强资产处置透明度,防范道德风险,促进资产公司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不良资产,最大限度提高资产处置收益,减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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