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曲瑞雪报道 日前,从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处获悉,他已经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其所代理的广东投资者陈某诉陈建良证券内幕交易纠纷案,将于9月4日开庭。该案成为2005年《证券法》修订后,因内幕交易导致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民事赔偿案件。
资料显示,陈建良系天山水泥原副总经理,现为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总经理。在其任职天山股份期间,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8万股,卖出19.52万股。中国证监会认定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做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的处罚。
投资者陈某正是在被告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进行的股票买卖,因该事件导致经济损失9383.68元。据了解,陈某于今年2月下旬开始起诉,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7月下旬,南京中院正式立案。
根据新《证券法》,证券侵权欺诈行为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三大类,都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实际操作过程中,法院受理的证券侵权欺诈民事赔偿诉讼只局限于虚假陈述类案件,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的民事赔偿案件则一直是“暂时不予受理”。并且,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中,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制定出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相应的原告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在《证券法》中的表述也比较笼统。
长期从事证券维权案件的宋一欣律师指出,该案的立案审理,对推进中国资本市场中投资者参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具有标本性意义,对打击资本市场中屡禁不止的内幕交易行为、减少因内幕交易而权益受损的投资者的损失,具有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