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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剑指跨境资金流动 外管局全面规范外汇管理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9日 06:19  华夏时报

  本报记者 唐 玮 实习生 杨中华 北京报道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国务院令,于8月6日公布了修订后的《外汇管理条例》。新条例将取代自1996年1月29日发布和1997年1月14日修订的旧条例。这是在悬而未决的《外汇法》出台之前,外汇管理方面的最高法律准则。

   渣打银行经济学家王志浩向《华夏时报》记者表示,《条例》除了将一些明显不合时宜的条文去掉,最新的规定是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发行证券。这体现了外汇的均衡管理思想,将强制结汇弱化:允许国内企业将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允许境外企业在国内发行证券。

   而目前热火朝天的热钱问题,外汇管理条例中规定,将全面监测跨境资金流动,并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违反结汇资金流向管理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明确外汇管理机关有权对资金流入流出进行监督检查及具体管理职权和程序。

  取消强制结汇减轻外储压力

   旧条例最主要的目的和特征就是保证“强制结汇”制度的实行,无论是对经常项目,还是对资本项目的外汇所得,表述均是“应当调回国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这种强制的结汇制度,即企业出口商品和服务所收入的外汇除按规定保留一定额度外,其余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卖给指定银行,后者又将外汇卖给央行并形成外汇储备。而近年来巨额的贸易顺差,使得外汇储备的规模也水涨船高。缓解外汇储备的压力,是央行政策的侧重点,致力于推行“藏汇于民”,逐步放宽企业和个人持有外汇的自由度。

   新条例则更为均衡。兴业证券宏观分析师鲁政委表示,新条例多处体现出这种变化:“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入可以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调回境内或者存放境外的条件、期限等,由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际收支状况和外汇管理的需要作出规定。”在经常项目的外汇收入上,“‘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在资本项目的外汇收入上,也同样可以选择“保留或者卖给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虽然按照规定,有些情况“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但“批准”本身并无倾向性。条例诸多处罚条款的变更,也与这种指导思想的变化有关。

   新《条例》鼓励资本流出,简化对境外直接投资的行政审批程序,增设境外主体在境内筹资、境内主体对境外证券投资和衍生产品交易、境内主体对外提供商业贷款等的管理原则。

   国务院法制办、央行和外管局于6日联合发布的《答记者问》也指出条例修改之处首先在“对外汇资金流入流出实施均衡管理”。

  加强跨境资金监管

   “热钱”这个毫无争议的热门词汇引起了一番讨论,在全球化的今天,跨境资本流动日益成为全球普遍现象,以其行踪不定、隐秘、快进快出的特性令投资者好奇、监管者头疼。

   而新条例将增加热钱跨境套利的难度,提高套利风险,弱化套利动机。鲁政委认为,有利于今后月份中剔除经常项目和FDI中的热钱因素,相对缓解外汇储备持续大幅增长压力。由此也将弱化人民币将强劲升值的预期,预计未来双边波动氛围将更加浓厚,这将为人民币选择弹性进一步增强创造有利的时间窗口。对于外贸来说,剔除了虚假因素,也有利于宏观调控部门拨开迷雾、更加清楚认识外贸状况,从而及时出台保持贸易平稳发展的相关政策。

   一位银监会人士告诉记者,外汇双向管理跟目前的我国外汇储备快速增长有一定的关系,热钱快进快出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和金融安全,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扼制部分“热钱”。

   当前一部分短期跨境资本主要通过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和地下钱庄三大渠道进入我国,这部分资金快进快出,给我国经济带来一定负面影响。新《条例》大大加强对跨境资金流动的监测,建立国际收支应急保障制度。新《条例》要求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具有真实和合法的交易基础,规范资本项目外汇收入结汇管理,要求资本项目外汇和结汇资金应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增加对外汇资金非法流入、非法结汇和违法流向等行为的处罚规定。

   但高盛经济学家梁红表示,人民币被低估才是导致外资大量、迅速流入中国的根本因素。因此如果人民币汇率不恢复正常,则外资流入的压力以及相关的国内通货膨胀压力不大可能从根本上得到缓解。

   而中国银行金融市场高级研究员谭雅玲却认为,这和热钱的关系不大,因为很多条文虽未明文规定,具体操作层面上就已经在实行了。此次修改是国家根据长期的管理经验,从宏观、微观等各个方面考虑后修订,对近期的人民币走势没有太大的影响。

  强化外汇局监管职责

   条例的变化还在于增加了监管管理一章,健全外汇监管手段和措施。为保障外汇管理机关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增加了外汇管理机关的监管手段和措施,同时规定了外汇管理机关进行监督检查的程序。《条例》明确赋予外管局以调查取证的权力。谭雅玲认为,这非常有必要,能促进监管部门更有效地进行外汇管理。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的规范也是条例修订的重点之一,内容一是为拓宽资本流出渠道预留政策空间。二是改革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三是加强流入资本的用途管理。

   而近年来,政府机构发生了一些变化,新条例的修订明确了相关分工。

   在外汇储备权力方面,总则第十条规定:“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依法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遵循安全、流动、增值的原则。”清晰界定了外管局在外汇储备“持有、管理、经营”方面的权限,以区别于财政部代表国家对外汇所拥有的“所有”权限,而且还隐含地界定了中投公司所持外汇的“非储备”特性,有利于从国内法律角度澄清此前的一些市场误解(即只有货币当局可随时调用的外汇资产才能称之为储备)。

   在外汇业务经营方面,实际上明确了外汇管理局、央行和银监会的责任。如第四章第二十四条规定:“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银行业和其他机构可能出现较大金额对外贷款,也是近年来才出现的现象。新条例新增了对此的明确规定: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其他境内机构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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