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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草拟企业财务新政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7日 04:02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本报记者 文川 北京报道

  “像《萨班斯法案》一样通用”

  记者从知情人士处获悉,财政部在前期调研的基础上,已形成《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评估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企业财务制度设计和执行的具体情况将正式纳入财政部的监督范围。

  《办法》包括定量评估、定性评估、评估程序、评估工作要求、评估结果及其使用等内容,同时还以附件的形式对如何进行定性和定量评估,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说明。

  据该办法,企业内部财务管理评估可由企业的投资者或经营者、中介机构、主管财政机关等评估主体来评价。评估规定了企业自评、中介机构评估和主管财政机关评估三个阶段。

  “目前,我们正在征询各方意见,然后对《办法》进行修改,争取在年底前正式发布,以推动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的评估试点工作。”财政部企业司副司长宋康乐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类《萨班斯法案》

  宋康乐称,近年国内外大型企业发生财务危机乃至破产清算的事件层出不穷,譬如在已爆发的中航油事件中,普遍存在会计失真的问题,也暴露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失控的深层次问题。因此“通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评估制度,可以实现财务监督关口前移,变‘被动处理’为事先防范,将违规违纪的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控制到最低限度。”

  “如同美国《萨班斯法案》一样,《办法》对所有的企业都是通用的。如果纳入评估范围,就必须接受财政部的评估。”财政部企业司制度处处长赖永添对本报记者说。

  目前,除国资委监管的企业以外,还包括邮政、烟草、文教卫等接近6000家央企,“不可能一下子全面推开,从明年开始,将选择部分享受财政政策的企业进行试点,同时指导地方财政开展试点,”赖永添透露,“最后总结试点经验,形成更为详细的工作手册。”

  而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研究所副所长杜胜利认为,评估谁涉及到该办法的定位问题,且终稿出来之后的变动可能非常大,“也有可能限定在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

  作为在美国上市的红筹股公司——中国网通集团每年要按照《萨班斯法案》对内控的要求由高管和审计师做评估。该集团财务部副经理桂友泉表示,“《萨班斯法案》对内控的要求非常详细,而且每年根据模板进行更新,我们根据美国的要求基本上可以满足国内对集团的审计,因此如何衔接协调是最需要解决的。”

  分四档评估企业财务现状

  评估结果将对市场以及企业造成何种影响,是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最为关注的问题。

  按照《办法》的规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现状的整体评估结果,可以分为正常、基本正常、关注和失控四档。《办法》还对被评为相应档次的企业特征做出了具体描述。

  财务管理“基本正常”和“正常”企业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正常”的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近3年能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支付工资以及缴纳税费。“基本正常”的企业则营业收入、利润下降或者出现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出现异动,如对外担保、高风险业务等形成的或有负债增幅较大,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基建项目工期延长、预算调整幅度过大等重大财务风险因素。

  至于被列为“关注”的企业,则存在拖欠贷款本息、工资及税费的情况;评估期间首次出现亏损,或者因对外投资、高风险业务等原因发生重大损失。“失控”企业则连续亏损,已出现资不抵债情况等。

  有数位央企人士认为,仅从监管者的角度考虑如何评估并不周全。“如果不能与国有资本金运用、银行的授信评级等挂钩,企业做评估的动力会不足。”中国网通集团财务部副经理桂友泉表示。

  财政部还规定:主管财政机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将评估结果送达企业,并可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

  有企业界的代表担心向社会公开结果会给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所以在刚开始推广阶段,可否更多的运用于企业内部,用于企业改进自身财务管理?”中国福马机械集团总会计师薛贵说。

  烟台万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CFO寇光武则担心评估的结果最终流于形式:“一般的企业基本上不会到关注和失控层次。如果是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的话,即便是好一般也不会给最高档。所以公布结果有可能千篇一律,甚至85%的企业公布出来都是‘基本正常’。”

  理顺内外关系是前提

  《办法》的可操作性也是各方关注的重点。在《办法》正式印发之前,财政部理顺内外关系是该《办法》顺利实施的前提。

  如,对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系建设的组织者——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来说,要遵守的不仅是《总会计师条例》,还有国资委颁布的《中央企业总会计师工作职责管理暂行办法》。因此,存在着财政部与其它部门协调的问题。

  此外,《办法》中定量评估选用的五类指标评价体系,跟财政部以前的绩效评价指标非常相似,而且还有最近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因此,“不仅要理顺和国资委等外部部门的关系,就连财政部内部部门之间的工作如何衔接融合也是一个问题。”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会长阮光立说。

  “国资委每年有抽审,如果不能协调与国资委、审计署等部门的关系,就会政出多头,不仅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也令企业无所适从。”中国一航集团财务部处长刘光运指出。

  对此,杜胜利认为,首先《办法》作为《企业财务通则》的一个细则,财政管理企业的职能实际上从直接的管理控制转变为间接的评估评价,它的定位就是监督和评价。其次,已经出台的《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际上解决的是企业风险控制;而财务管理,属于管理控制,是如何实现企业战略的问题。前者解决的是“踩刹车”的问题,后者解决的是“踩油门”的问题。因此,“边界不一样,侧重点不一样,发挥的作用也不一样。”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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