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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上路 争议声相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8月03日 17:20  中国经济时报

  质疑焦点主要集中在“粗的法律”和“细的配套规则”上

  ■本报记者 祝慧

   在无数人的期待中,有着中国“经济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8月1日开始“行走”于我们的经济生活中,而在它即将开始的旅途中,首先迎接它的却是怀疑。

  “粗”“细”之争

   对反垄断法的质疑,主要集中在“粗的法律”和“细的配套规则”上。

   在很多人看来,一共8章57条的法律,仅分为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机构、法律责任、附则等,显得很“粗线条”。

   “这部法律的线条太粗了。”在记者的采访中,不少人都这样感叹。他们认为,这部法律的规定太过原则化,以至于在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然而,也有人持不同观点。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一部法律其实并不需要有很详细的实施细则,它只需要确定一个精神,做一个宣示。“真正的实施在于法律的使用者根据法律传达的精神来判断对当事人采取怎样的惩罚”。

   他告诉记者,反垄断法中的有些准则其实已经可以作为诉讼的重要依据。他介绍,参照这个法律,他正在做一个企业诉讼政府机构的案件。

  执行之惑

   在反垄断法的起草过程中,包括起草专家组成员在内的不少人都认为,最好是设置一个独立、专业的权威机构,来负责反垄断法的执行工作。而目前的现实却是: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工商总局三方共同开展各自的执法工作。

   “三方共同开展工作有个不可避免的后果,那就是,有些时候在某些方面大家会争着去管,而当有些问题很棘手时,大家又都会彼此推诿不管。”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余晖如此告诉本报记者。

   之所以会出现这种“三足鼎立”的局面,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周汉华认为是“不得已而为之”。设立统一的执法机构,是理论上最先进,最能反映当代国际社会反垄断法的发展趋势,不过,这种模式在我国有两个无法解决的困难:一方面,在我国现有行政管理制度下,反垄断的职能实际上是分散的,设立统一的执法机构,不但会挑起法律之间的冲突,也会对现有的行政管理体制带来重大的冲击。其结果极有可能使反垄断法的执行陷于无穷无尽的漩涡和争执之中;另一方面,统一执法的制度设计需要政治、经济、社会和人力资源等制度支撑,而目前,中国缺乏全盘行政改革的制度背景。“反垄断法只规定垄断行为及规制方式、法律责任等方面,不具体涉及执法机构,是对现状触动最小,也是立法成本最低的选择”。

  行政垄断之疑

   反垄断法除了要面对配套规则缺失和多头执行的尴尬外,还有一个最为重要也是最受争议的地方:对于行政垄断的管制仍存在一些缺陷。

   “一部好的反垄断法应该对行政性垄断进行规制。如果没有这个,那么这部法律就毫无意义可言。”对于反垄断法,余晖认为,中国的反垄断法的最大特征就是反行政性垄断。“可是,行政垄断却没有纳入到反垄断执法框架,这绝对是大问题”。

   与余晖观点类似,反垄断法起草小组专家顾问团成员、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戚聿东曾经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反垄断法把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民族产业的地位提得特别高,这给外界造成了不必要的担忧。而且,反垄断法对很多垄断行为设置了七个方面的例外。“设置了这么多例外,很多将来的垄断行为可能就打着这七条的名义,明目张胆地干我们认为是非法的事儿,这些例外是各种利益集团博弈所带来的妥协。”戚聿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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