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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委或与商务部条法司一套班子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31日 06:54  东方早报

  配套规则“不赶快车”

  早报记者 黄淑慧

  从8月1日也就是明天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将正式施行。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三部门各司其职的格局已经基本明确,反垄断委员会从中协调,而委员会办公室将设在商务部。

  考验反垄断委协调力

  “反垄断委员会的办公室也将设在商务部,很可能与商务部条约法律司‘一套班子,两块牌子’。”昨天,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反垄断委员会与‘关税税则委员会’相似,属于议事协调机构。按照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的管理,协调机构本身不会设在某个部委,而会将办事机构设在某个部委, 正如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财政部一样。”

  依据反垄断法规定,反垄断委员会履行的具体职责是: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个执法部门都将在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下开展工作。如今看来,执法部门的分散设置,也确实将考验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艺术。

  事实上,在反垄断法制定过程中,也有就有一些专家认为“有一个集中执法机构来执法效果更好”,也有一些专家认为“国内之前在各个部委之间就已形成了原有的工作架构,如果全部集中也未必适合,关键在于协调”。

  此前就有分析指出, “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通常都表现为价格行为,因此,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发改委之间存在着职权交叉问题,如何解决还有待更明确的规则或者执法协调。

  “如果运用三部门共同执法的模式,那么机构之间的协调很重要。” 《反垄断法》起草专家组成员之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表示。他表示,在国外也有分权制,比如美国司法部里的反垄断委员会和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这两个委员会并行,也一度磨合了很长时间。在中国,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角色很重要。

  三部门共担执法职责

  随着国家工商总局的“三定”方案的出台,《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格局也逐渐清晰。

  按照《反垄断法》规定,我国将实行“二元”执法体制:即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具体执法由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来进行。

  7月25日,国家工商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国务院批准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按照“三定”方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反垄断职责为: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价格垄断行为除外);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根据上述职责,工商总局将设立“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其职能包括: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昨天知情人士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前述除外的“价格垄断行为”,将属于国家发改委的职责范围。而商务部则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也即对并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尽管商务部与发改委的“三定”方案还未对外公布,但这三个部门的分工已基本明确。

  “这是一个尊重历史的方案。”曾多次参与《反垄断法》研讨的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表示,之前在这三个部门都具备与反垄断相关的职能,这样安排行政调整成本较低,而协调的工作则将由反垄断委员会来完成。

  配套细则“不赶快车”

  目前反垄断法仅有8章57条的“粗线条”,相关配套细则尚没有揭开盖头。

  “配套细则不可能在8月1日之前出来。”天地和律师事务所主任任勇分析说,而是在今年、明年陆陆续续出来。至于到底有多少条配套细则,此前业界估测数字不一,对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表示,至今还从来没有明确过具体有多少条细则。

  “没有在8月1日之前出来,这并不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任勇律师以此前的反倾销条例为例分析说,1997年颁布的《反倾销条例》,在2001年有关部门几乎是一次性地出台了15个实施细则。中间隔了4年,但这期间已经立了十余个案子。“在法律生效前有配套细则自然更好,当时没有配套细则也不影响反垄断法的实施。”

  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法系主任黄勇则认为,即使是实施细则出台,也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每个行业都有其特殊情况,都要根据其产品、服务做个案分析,不能简单的对号入座:谁是违法,谁不违法。因此,实施细则也只是一个方法,一个规则。如果看看国外细则的出台,也都经过了长时间的论证,有大量工作要做,并不是可以一蹴而就的事情。

  此外,也有法律界人士表示,虽然《反垄断法》的细则还没有公布,但目前国家已有《反不正当竞争法》及相关法规、《价格法》及相关法规、《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等,它们并没有因为反垄断法的颁布而修改或者废止,因此都可以作为反垄断审查的依据。时总结审判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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