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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周玮)国务院日前公布的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明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
2005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修订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
2007年7月1日,为迎接香港回归10周年,国务院批准了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四》(简称CEPA协议),协议承诺“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演出经纪机构”。为认真执行CEPA协议,2008年3月31日,文化部、商务部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了《关于〈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修改意见的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日前签署第528号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决定》。
修改后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可以在内地投资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演出经纪机构可以在内地设立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