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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8本网讯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对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如何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做了详细周密的部署、安排,并提出了具体要求。
据介绍,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既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也是规范岗责体系、明确工作规程、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随着税收执法工作的不断规范,税收制度建设中一些较深层次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不少规范性文件年久失修、重复交叉,有的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有的文件违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由于某些制度中先天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使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处理涉税事务时常常处于两难境地,纳税人在近年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中对一些规范性文件不断提出异议,执法中存在很多制度风险,基层税务机关对此反映强烈。对于这些问题,如按部就班地发现一个问题解决一个问题,已不容形势所许。因此,在各级税务机关中开展一次集中、彻底的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是十分迫切和必要的。
对于下一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切实做好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一是要高度重视,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集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是一项繁重、复杂的工作,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部署各项工作任务,及时协调各部门意见,必要时可以抽调各方面的业务骨干组成临时性的专门工作班子,集中人力和精力开展工作。政策法规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事务,负责组织、协调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协调工作进度。各业务部门要按照各自的业务分工,具体负责分管范围内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对清理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确保清理结果的质量。在清理工作中,不仅要重视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清理意见,还要特别注重听取基层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在实际操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努力使清理意见达到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有机结合。
二是要精心准备,制定详尽的清理工作方案。各地在启动清理工作之前,要按照总局下发《通知》的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要整理全部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有关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明确、详细的清理标准,适当制作部分清理实例样本,使所有参与清理工作的人员做到心中有数,标准统一。要按照部署准备、提出意见、分析评估、审议确认、统计发布等不同环节确定详细的清理工作方案和时间表,确保清理工作有序开展。
三是要认真细致,确保清理结果干净、彻底。要按照清理标准和方法,认真梳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做好清理意见的比对分析,从规范性、科学性、可操作性等不同角度分析存在问题的性质和原因,力争使发现的每一个问题都能得到妥善的处理,对暂时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纳入今后完善制度的工作范围,加快调整进度;要通过适当方式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清理中发现的当地党委、政府、人大或其他部门发布的有问题的涉税文件,要积极地向有关部门提出清理建议,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
四是要持续改进,不断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认真查找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深入进行原因分析,在充分总结清理工作的基础上,结合贯彻《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和总局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公文处理办法的要求,改进税收制度建设的各项工作,努力提高新出台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