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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各个层面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推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动力与能量正在不断积蓄。日前,国家安监总局专门组织召开了论证会,会上传达出的“官方”观点引人关注:“通过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市场化的运作等因素,应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界定为强制保险”。
到2010年,将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善、保险服务覆盖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目标。
如何在安全生产领域特别是高危行业发展保险制度,引入保险机制,一直是近年来有关各方热议的话题。7月21日发生在广西百色的矿难,再次使高危行业安全生产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有报道称,7月24日,中国人保财险已向发生事故的右江矿务局预付雇主责任保险赔款50万元,对当地政府和矿务局的事故善后和维护稳定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据悉,在事故发生前不到一个月,即6月27日,右江矿务局首次将1687名职工向中国人保财险百色市分公司投保了雇主责任保险,总保额逾1亿元。
近期从各个层面透露出的信息表明,推动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发展的动力与能量正在不断积蓄。日前,国家安监总局组织召开了《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课题》论证会,会上传达出的“官方”观点引人关注:“通过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支持、政府的推动和市场化的运作等因素,应该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界定为强制保险”。
国家安监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在论证会上明确表示,未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绝不是要求企业自愿决定是否投保商业保险,而是要将责任保险纳入到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当中,作为其中重要的支柱之一发挥作用。“因此法律的依据问题是目前应该考虑的重点问题”。
今年早些时候,国家安监总局还组织过一场名为“发展保险制度,促进安全生产”的专题研讨会,国家安监总局副局长孙华山称,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需要全方位采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利用保险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是国际上较为通行的做法,实践证明行之有效,要充分认识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当时国家安监总局就此问题定下的“调子”是:坚持立法强制、政策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基本原则,并在全面推行工伤社会保险的基础上,在高危行业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同时把预防作为安全生产领域引入责任保险工作的重点。“加强探索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产品的转换,建立政府安全生产保障基金”。
真正把发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作为国家重大政策加以明确的是2006年年中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提出要在煤炭开采等行业推行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同年底,国家安监总局和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保障体系的意见》,并确定如下规划:到2010年,将力争实现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产品体系相对完善、保险服务覆盖全面、风险管理水平显著提高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