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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富华财务经理行贿税务人员50万获刑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18日 07:12 京华时报

  目的为帮单位逃税公司被罚20万

  本报讯 (记者 裴晓兰 王阳) 为少缴税款,北京富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富华公司)虚构巨额款项申请坏账,并由公司财务经理费某代表单位行贿税务所人员50万元。近日,宣武法院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费某缓刑;以相同罪名判处富华公司罚金20万元。

  2003年,富华公司为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虚构其单位与泰国玛杰公司签订代理销售合同、玛杰公司破产、售楼款2.2亿余元不能收回的事实,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现已更名为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提出将上述应收款项作为坏账损失予以核销的申请。

  为顺利通过初审,2004年4月间,时任富华公司财务部经理的费某,代表其单位,向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第二税务所所长杨某、税务专管员高某行贿50万元。

  据高某讲,他和杨某在写初审意见时,没有给富华公司设置障碍。但随后,局里就富华坏账的问题向泰国发了协查函,结果表明富华公司和玛杰公司没有业务往来,坏账申请材料属虚假。

  去年3月23日,费某向市公安局经侦处自首,并将高某受贿后返给他的5万元上缴。

  法院认为,富华公司及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费某,为单位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贿赂,其行为均已构成单位行贿罪。鉴于费某系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法院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据悉,此案涉及的税务所所长杨某、税务专管员高某因犯受贿罪,亦分别被另案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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