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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法二审回避金融资产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6月28日 00:07 华夏时报

  本报实习记者 孙 雨 北京报道

   “国有资产法草案二审重申了关联交易,是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当头棒喝。”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乔新生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于24日分组审议了国有资产法草案。草案在二审中主要做了六方面的修改。

   草案中,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财经委和国务院法制办、国资委研究,建议将本法名称改为“企业国有资产法”。并建议增设多个条款,防止不公平关联交易及国有资产流失。

   “但是对草案的二审中,各方争论仍比较激烈,而且目前草案还存在很多问题。”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资法起草顾问小组成员刘纪鹏对本报记者直言,今年出台这个企业国资法的可能性很小。

  监管范围扩大

   “这次二审草案增设一些条款,以控制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这是对某些国有上市公司转移资源或义务进行严格约束,也可以认为是政府在有的放矢。这主要有3大方面的修改。”乔新生对记者表示。

   第一个关于关联交易的修改是恶意串通的交易无效。草案增设条款规定“在涉及关联方交易、国有资产转让等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第二个方面的修改是将关联交易的监管范围扩大到子企业。二审稿中建议草案第五章中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事项参照本章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此,刘纪鹏对记者表示,实际上很多一级央企只是壳公司,子公司才是实体。所以对于上市的子公司,今后可能根据国资法的相关条例,由国资委制定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监管条例。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应是在遵守《公司法》的基础上制定,如果制定特殊的规定办法,容易造成执行上的混乱。

   第三方面的修改则是,草案拟定:“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总经理。”

   刘纪鹏说,分设董事长和总经理还是有一定道理的,更重要的还是完善董事会制度。董事长、总经理分设也是制度建设的一个内容,要确定谁服从谁。而不是从一个集团到另一个集团互相扯皮。

  改称“企业国资法”

   一审草案中规定,草案规定本法的适应范围为经营性国有资产,即国家对企业的出资及由此形成的权益。经营性国有资产中的金融类国资的监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修改后的第二条则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也仍未规定金融性国有资产。”

   刘纪鹏对记者说,二审后虽然将国资法的名字改正了,这更符合现草案的监管范围和性质。因为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的、行政事业性的及能源性的国有资产,所以此次改名是对适用范围的合理概括。但虽名正但言不顺。他解释,法律协调管理的范围还没有完全到位,其内容中还有许多矛盾存在,需要继续修改。而原计划于年内出台的国资法也基本不存在可能性。

   而乔新生教授在认同几年出台国资法无望的基础上,则认为,现在国有垄断经营现象十分严重,在他看来,国资法的“变小”和改名是对垄断经营的退让。只有在体制创新的基础上才可形成统一的国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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