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灾区个税减征免征房产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11:46 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记者 江玮 实习生 杨冬 )昨日,成都市地税局表示,在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房产税、资源税等方面,有不少政策可减轻受灾纳税人税收负担。据介绍,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经批准可减征个人所得税。个税减征,由纳税人向工作或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对受灾地区个人取得的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和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

  据介绍,对于纳税人因地震而损毁、丢失的发票、税票、税务登记证和发票领购簿等,凡纳税人提出申请的,各地税务机关应及时记录、核销或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告。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的财产损失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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