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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销农产品免工商登记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9日 11:00 新京报

  工商总局出台12项意见支持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

  本报讯 (记者廖爱玲)昨天,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支持地震灾区恢复生产、搞活市场的12项意见,农村流动商贩或农民在指定区域自产自销农产品,均可免于工商登记,并免收管理费,而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的受灾企业和个体户则予以先发照再补交证明。

  这12项意见涉及补发执照、登记注册、企业年检、商标注册等多方面,其中受灾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

  工商部门还将引导一批信誉好、规模大的农资龙头企业到灾区开设农资经营连锁店、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市场供给。

  - 部分具体措施

  1、对地震中《营业执照》等证照丢失或毁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核查登记档案,及时予以补发。

  2、适当放宽认缴出资期限和设立登记期限。因灾情影响实收资本不能按期到位的公司,允许其股东适当延长认缴出资期限;对不能在法定有效期内提出设立登记申请的,允许适当延长有效期限。

  3、受灾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设立登记或变更登记中,虽暂不能提交住所和经营场所证明文件,但确有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可以先发照,并限期补交证明文件。变更登记时无法提供所需规范文件的,可由申请人承诺限期补交,先予办理。

  4、工商登记机关要提前介入登记申请,提供便捷、高效指导,尽量缩短登记时限。

  5、因灾情影响无法按期年检的企业,允许延期免费进行年检。

  6、尽快恢复建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户的登记注册档案和相关电子数据库,原始档案已毁损的,上级工商机关要协助核对电子数据,进行补录、复制。

  7、指导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扩大对灾区的商品运输和销售。

  8、免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市场管理费。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农民在集贸市场或地方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于工商登记,免收工商行政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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