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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震前两周捐赠管理办法出台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28日 15:42 北京晚报
法律视点 未兑现承诺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企业捐助的善举行为在实施中,经历了从由于个别因素被人非议而无法可依,到依法捐助、情法相容的进程。”北京市京元律师事务所梁炎廷和赵龙涛律师认为,我国《捐赠法》开宗明义地规定:“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换言之,捐赠承诺一旦成立,即在捐赠人、受赠人和收益人之间产生了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救灾捐赠管理办法》也表达了相同的目的和内容。有了上述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支持,受赠单位、受赠人员追究上述企业不诚信的行为,就有了法律保障。 而在此之前,由于相关法律不够完善,只有《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可以适用,但是合同法在适用过程中,一些不诚信的企业利用法律的漏洞,规避自己需要履行的捐赠义务。例如,企业以经营困难为由等理由,而使捐赠承诺成为空头支票。 捐赠行为大量涌现的本身,既是30年改革开放社会经济成果的展现,也是社会经济组织回报社会的一种融融情谊;是对社会某一区域出现大灾难需要救助,或者针对某些特定的弱势人群进行帮扶的一种慈善行为,理应被社会大力弘扬。但是,由于极少数企业的不光彩行为,致使人们对更多企业的捐赠行为产生怀疑,其行为本身所造成的负面影响也是长久的。 我国《捐赠法》第十二条明文规定:“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这样,企业在进行捐赠的过程中,就必须如实地按照自己的承诺,兑现自己需要履行的义务,否则将有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可能,即受赠人或者收益人都可按照《捐赠法》、《合同法》等法律规定,主张该捐赠所得。如果那样的话,不仅仅是企业捐赠本身的行为得不到社会的认可,而且日后该企业的发展和产品的市场信赖度,都会产生深远的消极影响。 从社会道德的角度而言,人们普遍是认可或者追求善举的。当民众发现自己被愚弄之后,对该拖欠捐款、玩儿“捐赠秀”的企业进行抵制,这是做任何广告都无法弥补的。而国家就是为了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道德和诚信,通过法律的形式,提示捐赠人作出捐赠承诺一定要诚信;作出之后,就要严格按照法律履行捐赠义务,杜绝仅说不做的“做秀式”捐赠欺骗民众。 律师提醒 捐赠要量力而行慎作决定 眼下正值抗震救灾的关键时刻,灾区群众仍然面临缺少医药、食品、饮用水的窘境,在这种情况下,众多企业出于对同胞的热爱和互助,响应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号召,积极行动起来,为灾区人民送上各种帮助。 在此,梁炎廷和赵龙涛律师提醒企业:捐赠要量力而行,不要一时冲动作出决定,以免把本应该是捐赠人、受捐赠人、灾区人民三方皆欢喜的善举,演变成为各方都怨声载道的纷争。尤其是不要心存营利目的而捐赠,以免适得其反,结果被灾区同胞及全国人民所否定。相信心存善意,灾区同胞、全国同胞是会看在眼里,记在心里,毕竟公道自在人心。 网友关注 “不要用数字忽悠我们” 对于企业的捐赠行为,许多网友纷纷发表了看法和意见,并谈了自己的希望。 一位名为“很臭很男人”的网友直截了当地称:“希望你们的捐赠不是空头支票!想起雪灾后捐赠的统计,我就发麻啊,有些企业趁此机会大做文章,大摇大摆地捐赠几百万、几千万元。这次地震来了,有很多企业开口就是几千万的捐赠,有的甚至上亿,不知道会不会出现雪灾后的那种情况。我们要的不是空头支票。如果你们只是为了打广告,不要用几千万的数字来忽悠民众,不要伤害我们的心!” 还有网民坚决支持将那些不兑现诺言的企业曝光,而且还极端地表示将不买那家企业的东西。 网友表示:“任何力量只要能做贡献,都是值得肯定的。而开空头支票,灾区都不会饶恕他们!相信大多数人的良知,相信他们不会打着幌子欺骗人民,否则光我们的唾液就会将他们淹没!”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受赠人。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捐赠人应当依法履行捐赠协议,按照捐赠协议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将捐赠财产转移给救灾捐赠受赠人。对不能按时履约的,应当及时向救灾捐赠受赠人说明情况,签订补充履约协议。救灾捐赠受赠人有权依法向协议捐赠人追要捐赠款物,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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