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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被疑向企业妥协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15日 00:49 经济视点报

   《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初,引发了一场“偏向劳运者”的舆论风潮。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公布,却引发了“偏袒资方”的舆论。一个是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个是在其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实施细则。为什么民众对两者解读的差别如此之大?

  □经济视点报主笔 桑 燕

  

   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所带来的争议之声未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的公布,又掀起了一场争议风波。所不同的是,两种争议的声音倒向了两个方向。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将意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全文公布,再次引燃了由《劳动合同法》掀起的大论战。

  也许,让国务院法制办没有想到的是,与《劳动合同法》出台时一片“谋杀企业”的声音不同,这次公布的草案引来的是一片“向企业妥协、弱化维持劳动者权益”的声音。

  一个是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一个是在其基础上延伸出来的实施细则。为什么公众对两者解读的差别如此之大?

  

  向用工单位妥协?

  草案主要是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以及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详细规定。

  特别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说明,草案罗列了14条用工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也是引起争议最大的地方。

  “什么样才算胜任?是否胜任谁说了算?”针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等条款,某企业品牌宣传部主管李伟提出质疑。

  “这14条全部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来说明它们怎样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使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务关系有了更大的自由。”在郑州一家广告公司做业务经理的程屹(化名)说。而这样的理解,在草案公布后短短两天的舆论传播中,占据了主流地位。

   “这扩大了企业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自由度”、“它倾向于保护用工单位的利益”、“这弱化了维持劳动者权益的力量”,网络上一片谴责之声。

  那么,与《劳动合同法》相比,草案对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到底有了哪些改变?

  草案罗列了14条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这是引起反对之声的主要来源。但是,如果仔细阅读《劳动合同法》就会发现,这14条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都有体现。只是,它们被分解在《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的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中。

  如果说两者有所不同,就是这14条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中被分为“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裁员”三个不同类别中,而草案把这14条全部归整了在一起,并明确提出“可以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为什么这个实质不变只是变了方式的条例使人有了完全不同的解释呢?

  问题就出在这整整齐齐的14条规定上。集中罗列的14条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容易使人觉得给予资方的“解除权”太宽。并且,在草案中关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内容几乎全部是站在用工者的角度来说明怎样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就难免使一些人产生偏袒用工者、倾向于企业的想法。

  这也与《劳动合同法》出台后引发争议的背景有关。

  《劳动合同法》颁布以来,有关它的争议就不绝于耳,从学者到企业再到劳动者,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华为以公开辞工方式表露出的对《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更是成为企业对新《劳动合同法》态度的代表。一些学者发出“既损害了企业利益、又保护不了劳动者利益”双输观念。《劳动合同法》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压力。

  有了这样的背景,那么,一些人看到草案中全部站在企业立场说明“解除权”时,就难免会想到,是否由于反对的声音和舆论的压力而向用工单位妥协?

  

  弱化对劳动者的保护?

  “没有不同的地方。”对于一些人对草案的质疑,焦江波表示。焦是河南广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劳动合同法》研究颇多。《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初,他便在论坛上开设劳动法律在线咨询,跟帖达数万人。

  在他的眼里,草案只不过是在具体运用上规定得更详细了一些,对《劳动合同法》中一些有争议的地方,作出了更多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向,草案确实突出了资方的立场,但是那是因为《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企业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反应强烈,甚至心生害怕。“草案之所以如此特别说明,是想告诉企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那么可怕,它是可以解除的。”焦江波说。草案只是把新《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强调一遍,以消除企业对“终生员工”的恐慌心理,其实并未改变《劳动合同法》中的规定。

  如果说草案与新《劳动合同法》有什么不同,那就是更详细了,更具体了,对于一些没有范围限制的制定做出了详细的时间限制。比如,在规定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工作岗位时,把“用工单位一般在非主营业务工作岗位、存续时间”限制在“不超过6个月”内。

  “应该说,草案更细化了,更便于操作,使得《劳动合同法》更便于实施。”焦江波认为。

  焦江波的话与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董保华的观点相似。只是董的观点更为激烈。“我觉得草案主要是想告诉公众说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但实际上弄巧成拙。”他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草案现在的方向,实际上总的还是朝扼杀企业灵活用工机制的方向在做。”

   即使忽略这些观点,从实施条例与主法的关系来看,草案也不可能违背《劳动合同法》的主旨。因为,实施条例只是对主法的细化和补充,是具体实施细则,任何一部法律的具体实施细则,都不可能修改、违背主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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