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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关于四类机构有关政策的通知(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5月08日 17:03 中国人民银行网站

  四、会计管理

  四类机构的会计科目设置不需要审批。村镇银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会计财务资料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04〕[2004]72号)的要求,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和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报送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及其使用说明、年度会计决算资料和重大会计改革事项等相关会计财务管理信息资料。

  五、金融统计和监管报表

  四类机构应按季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调查统计部门报送资产负债表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要按照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向当地银行业监管部门报送监管报表,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相关资料。受目前金融统计数据通讯传输条件的限制,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现阶段暂以传真方式逐级将四类机构相关数据按季报送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

  六、征信管理

  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根据“先建立制度、先报送数据、后开通查询用户”的原则,四类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报送相关数据并合规查询和使用查询结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

  七、现金管理

  四类机构应严格遵守现金管理规定,合理使用现金,防止洗钱行为。四类机构为自然人客户办理人民币单笔5万元以上现金存取业务的,要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不在本机构开立账户的客户提供现金汇款、票据兑付等金融服务且交易金额单笔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在认真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同时,应当留存该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四类机构应当按照我国反洗钱的有关规定逐笔记录和保存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交易相当于20万元人民币数额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八、风险监管

  四类机构要制定完备的规章制度,积极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加强内控风险管理,切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依据各自法定职责和相关制度规定,对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实施审慎监管。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根据本通知规定和相关政策要求,密切协作配合,依法履行职责,积极鼓励、引导和督促四类机构以面向农村、服务“三农”为目的,扎扎实实依法开展业务经营,在不断完善内控机制和风险控制水平的基础上,立足地方实际,坚持商业可持续发展,努力为“三农”经济提供低成本、便捷、实惠的金融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级分支机构和各级银监局联合将本通知及本通知所列相关文件转发至相关单位。各地在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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