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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房“革命”(4)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6日 01:28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年,宣城市平均每宗乡镇集体土地房屋抵押的抵押额约为11万元。宣城房管局的统计显示,农村房屋抵押贷款额同比增长73.20%。由此表明,农村抵押融资的需求出现大幅增长。 2006年6月份,宣城房管局对宣州区向阳、古泉、溪口、狸桥等部分乡镇农村房屋登记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调查发现贷款用途和结构为:种植业占10%、禽畜养殖业占15%、水产特产占9.88%、茶林特产占9.88%、农产品加工业占19.90%、农产品购销占19.53%、运输业占4.79%、服务业占4.92%,其他工业及服务业占6.13%。 上述调查认为,农村房屋登记不仅明晰了农民房屋产权,更重要的是通过房屋抵押贷款融资,支持了一大批特色产业、特色市场的兴起,促进了农业发展、农民增收。 董钦德告诉记者,如果集体土地房屋可以上市流转交易,意味着相关抵押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可以变现,这有利于农信社的风险管理。 而现在的农村房屋交易管理制度,却使原本应成为担保融资最主要载体的房屋,受到交易范围的局限,其价值和可变现性难以实现,无法作为融资担保工具。 在近日的一次针对安徽农村金融的调研中,一位参与调研的人士发现,在安徽宁国,由于缺乏成熟的流转市场,农民房产的抵押没有银行愿意买账,农民融资受制于缺乏有效的抵押品。 令人担忧的是,房产抵押融资受限,为了满足资金需求,部分地方已经开始铤而走险。 上述参与调研的人士发现,在安徽宁国,已经出现未经监管部门审批的贷款公司,规模有3000万,贷款年利率为25%;“开业已有几个月,目前出现几笔贷款逾期;就怕政府管不住,搞成非法集资”。 业内专家认为,农房发证与交易制度的有效设立与顺利开展,在新农村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除发挥融资渠道功能之外,还有利于充分保障广大农民财产权益。 而随着城市化进程,农民向城镇转移是必然趋势,农村房屋限于在农村集体组织内部转让,农村房屋必将供大于求,其价值不仅不能升值,反而趋向贬值;而转移到城镇的农民,其农村房屋却又失去效用闲置,造成资产的更大损失。 记者在采访中听到有基层房管人士呼吁:“从亿万农民根本利益出发,从促进新农村建设出发,应尽快取消农村房屋买卖限制,使农村房屋自由买卖合法化。” 对此,业内专家还建议,农房登记与交易制度创新,应遵循“有条件流转、渐进推进”的原则进行,弱化其对农民生活保障和农村稳定的负面影响。 在制度设计时,首先对在城镇有固定住所和稳定收入的农民,需要交易在农村闲置的房屋,方可实行房地产交易登记,依法严禁农村集体土地及宅基地转让、抵押。其次,循序渐进实施,先从乡镇街道附近、县乡公路两侧和完成了中心村规划的村庄进行突破,逐步扩大到全体村庄,以引导新农村建设。第三,为了防止农村房屋贱价出售,损害农民的利益,从房屋交易公平角度出发,建议地方政府制定农村房屋转让指导价格,逐步建立公平的农村房屋市场,保障农民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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