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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农房“革命”(3)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6日 01:28 21世纪经济报道

  宣城房管局的对外口径与此前安徽省建设厅如出一辙。前述安徽省建设厅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安徽省建设厅房产处正在制定集体土地房屋登记管理办法,并征求金融、土地等部门的意见。

  “关键这个办法里面有无突破。”一位知情人士透露,正因为此事涉及到多个部门,所以比较敏感。

  本报记者通过多个渠道了解到,探索者之所以直言自己是“冒着风险在干”,确实因为在法律、政策等多个维度存在风险因素。

  首先是法律障碍。目前,除《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和法律、法规允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外,其他方面的流转问题一直是法律的禁区。而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

  一位业内专家指出,由于存在法律障碍,作为主管部门,宣城房管局自然无法有效避免因行政行为不当而引发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案件的发生,无法规避房屋转让、抵押登记等因操作不规范和工作不严谨带来的风险。

  其次,前述专家还表示,全面解禁农村房屋流转可能会触及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影响社会稳定。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全面建立,农民房屋及其项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和安身立命之本,农民一户只有一处宅基地,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将会丧失基本生存条件,造成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

  业内人士指出,出于上述担忧,《物权法》对解禁农村房屋流转并没有实现突破。另外,一旦解禁,有可能引起部分城镇居民因买不起城市住房,转向农村购房,甚至引发强势集团大量收购农村房屋,侵犯农民利益。

  此外,由于集体土地房屋流转存在法律障碍,宣城市有关部门对房管局开展农村房屋登记难以统一思想,当地政府也难以出台规范性文件。

  截至记者发稿,知情人士透露,4月中旬,宣城房管局曾请示宣城市政府,希望政府给出明确答复,允许试点继续推进,目前回复尚未下达。

  4月5日下午,宣城房管局向前来调研的省建设厅建议,从农民根本利益出发,从促进新农村建设出发,积极争取安徽省政府出台全省农村房屋登记的地方规章,统一全省政策,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这项工作铺平道路。

  突围

  “因为生产需要钱,农民主动找政府办证,而我们为了方便群众,只要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我们就帮他们办(证)。”前述某镇政府人士称,农房流转已经成为农民拓展融资渠道的一种重要手段。

  董钦德表示,目前农民对小额贷款的需求不大,三五千元只能解决买化肥、种子的小问题,而像开商店、搞船舶运输、合伙办企业、收购棉花等经营行为,资金需求量都在三五万至十万元左右,必须依靠某种融资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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