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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披露银行大额资金被骗案件走势(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5日 10:19 法制日报
三大趋向 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内外勾结 金融专业人员与犯罪分子相互勾结 骗取贷款成新型金融诈骗犯罪形式 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决定了一个人难以完成金融诈骗的全过程。由此,金融类诈骗犯罪已经逐渐从个人犯罪,演变为数个人分工明确的共同犯罪,而银行内部人员与外部人员相勾结,共同诈骗银行资金或者收受诈骗分子贿赂而为诈骗分子实施诈骗行为大开方便之门的现象越来越突出。检察官告诉记者,这使得不法分子的金融诈骗行为变得轻而易举,而金融机构依据制度所设置的风险防范屏障沦为摆设。 在二分院受理的金融犯罪案件中,还出现了这样的情景:一些对银行金融知识精通的专业人士与不法分子相勾结,将金融风险转移给银行后诈骗银行资金。不法分子利用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熟识的银行工作人员,先将一笔资金存入银行,由银行将资金贷出给指定的资金使用方,犯罪分子将借贷风险转嫁给银行后,资金使用方以逃逸或破产等方式不归还银行贷款,从而骗取银行资金。 “利用向银行申请购房贷款、购车贷款骗取银行贷款是一种新型的金融诈骗犯罪形式。”二分院检察官介绍了他们查处的一宗合同诈骗案,不法分子采用虚构部分借款人购车情况或隐瞒部分借款人真实购车情况的方法,向一些银行提供虚假的购车发票、车辆购置税收据、机动车登记证书等贷后手续,与银行签订《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合作协议》,骗取24笔贷款,涉及人民币共计546万余元,造成银行损失人民币共计453万余元。 三大特点 犯罪周期长 犯罪主体复杂、人数众多 犯罪数额、造成损失巨大,追缴赃款难度大 二分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他们受理的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犯罪周期长,一般都持续数年之久,这是由金融贷款业务特点决定的。 一方面,贷款伊始时,银行难以发现资金处于不安全状态,在资金使用过程中,也难以进行有效监管,往往在贷款到期无法返还时才发现资金被骗;另一方面,不法分子利用各种手段骗取不同银行的贷款,贷新还旧,直至无法维持资金链条的时候,犯罪行为才会暴露出来,犯罪持续的时间无疑被数倍延长。一位检察官说。 据了解,在二分院近年来受理的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金融诈骗类犯罪几乎都是以群体性犯罪或者单位犯罪的形式出现的。在多起金融诈骗类犯罪中,一般都是不法分子纠集在一起,形成有计划、有预谋的不法团伙,他们在作案前精心策划、明确分工、密切配合,有人去了解金融业务流程,制定计划;有人伪造印鉴、票据、金融凭证;有人负责打通环节;有人负责实施诈骗,甚至有人负责办理出国手续等等。 “这样的团伙性犯罪或单位犯罪专业性强、隐蔽性强,银行在犯罪既遂很长时间之后才能发现。”一些检察官对记者说,此时涉案的大量赃款已经被转移或者挥霍,很多不法分子也已逃逸,这给案件的侦破、审查以及追缴赃款都带来巨大难度。 在二分院受理的金融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银行被骗资金最多的达13.7亿元人民币,最少的也有数百万元人民币。相对于普通诈骗案件,金融类诈骗犯罪诈骗的金额巨大,甚至是特别巨大。而二分院的统计表明,大部分案件的实际损失额,占诈骗数额的7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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