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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就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政策答记者问(2)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 15:17 财政部网站
新《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已参加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所需费用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从成本(费用)中提取。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由职工个人负担。”《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进一步明确,“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负担,企业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资助。” 据此,企业负担的补充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上限并没有变化,即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4%,只是列支渠道有所变化,即原来区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企业,分别从劳动保险费和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现在则统一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问:新《通则》实施后,企业以前年度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如何处理? 答: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实施工效挂钩政策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继续作为负债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资分配的“以丰补歉”,不得转增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或者直接用于年金缴费,以维护国家工效挂钩政策的一致性。 企业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也可从应付工资结余中列支:1、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统筹项目外养老费用;2、符合国家规定的内退人员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3、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经济补偿金。 企业进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东出资或者实施产权转让时,按照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以及《关于<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工效挂钩形成的应付工资结余应当在资产评估基准日转增资本公积,不再作为负债管理,也不得量化为个人投资。 问:企业执行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过程中遇到问题,应当怎么解决? 答:各级财政部门、未脱钩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是组织所管理企业实施新《通则》的责任主体。企业执行新《通则》等通用的企业财务制度中如有问题,应当向主管财政机关反映,其中,中央企业应当首先向集团公司或主管部门反映。主管财政机关、有关部门、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无法解答或者超出职权范围的,应当向财政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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