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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案庭审直击(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4日 01:33 21世纪经济报道

  不过,丘兴隆提出,根据案卷材料,就部分事实而言,曾锦春虽然收受了他人财物,但证明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证据似欠充分。

  事实上,法庭当天的举证和质证环节主要围绕这个来展开。只是并没有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争辩“合作开矿”

  几大笔调查主要集中于在郴州当地的玛瑙山采矿的问题,而第一大笔的行贿者首某(宏达公司)和第二大笔的行贿者曹某(派安公司)成了斗争的“主角”,也先后在曾锦春的“协调会”下,达成了一致。

  首先进入调查环节的是第一笔收受首某710万贿赂款,里面分了18小笔,分别是首某有求于他而送的款项。对数额不存在疑问,而辩护方的焦点主要集中于首某合作开公司里面。

  公诉材料显示:2000年春节前,曾锦春为掩盖收受首某贿赂的行为,准备以其妻兄唐世民的名义与首某签订一份入股协议,便要首某到其家商量。为感谢曾锦春的帮忙,首某带了40万元到曾锦春家,当着曾锦春的面将钱递给唐某。然后首某根据曾锦春的口述,书写了一份唐世民在玛瑙山水湖里矿的入股协议,表示该股份不要曾锦春出钱,并告诉曾锦春,要用钱只要跟他说一下,他就会送过来。

  曾锦春供述,双方约定的合同,主要由曾锦春负责外部环境。签定了合同两人一式一份,但自己的那一份不知道放到哪里去了。所谓“负责外部环境”,意指外部关系由曾来负责打招呼。

  问题的关键是在首某矿入股这个问题上。曾锦春实际上并没有交如数的260万元,占首某矿的10%的股份,双方约定当时从分红款里面扣。事实上,曾按照该协议分了红共540万,同时认定在收受首某贿赂的710万中。按照辩护律师的观点,这只算做违纪并不算受贿,且在证据对接上,认为曾锦春和当时在场的妻子唐某能够一致。

  公诉机关认为曾锦春预知签定这个合同的对利润的可获得性,事实上没有出钱,也不可能承担风险,并对首某的证词等各种证据进行了质证。

  此外,对第一大笔收受管清文贿赂的问题,丘表示:“曾收了钱但并没有利用职务之便给首某牟利”。丘兴隆举出例子,首某虽为排挤派安公司而两次向曾锦春送现金共计80万元,并向曾锦春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请托事项,但曾锦春在了解了派安公司的背景后“知难而退”,回绝了首的请托。丘表示:对该大笔下的很多个小笔款项,请检方重视曾锦春和其妻的一致供证,并对首某供词的真实性问题表达了看法。

  对这些,检方认为:起诉书并没有完全相信首某的供词,当然这并不证明首之供词是虚假的,同时检方采取的是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同时,对是否行贿的问题,“只要是收了钱同时承诺向人打招呼,不管有没有打招呼这一后置性事实,已经构成了行贿罪。”

  对第一大笔整个上午的法庭调查并没有进行完毕,中午休庭之时,其家属高喊坚持保重,而曾笑容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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