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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债减刑 金融大盗国洪起十五年改判五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23日 02:30 21世纪经济报道

  见习记者 胡婧薇

  正在江苏省看守所关押的“金融大盗”国洪起将提前10年获释,可能不久将重获自由。

  4月21日,国洪起辩护律师江苏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周羽正告诉记者,国洪起方面电话告知他,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决定书于4月19日下发,“和预料中的一样”。

  2008年3月,记者从江苏高院审理此案的审判员处了解到,该案“二审已经结束,正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从记者得到的刑事判决书(2006年)苏刑二终字第0082号看来,二审并未开庭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辩护意见,改判国洪起有期徒刑5年,吴克夫4年零6个月。有知情人士称,目前两人正在办理假释,可能早于2009年重获自由。

  上诉理由不成立

  国洪起诈骗资金跨越多个省市,各有关地方公安厅(局)和法院都有立案,但国洪起最先于2004年3月被江苏公安厅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逮捕。随后经江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国洪起实际控制的北京赛克赛思科技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克赛思)、国洪起、吴克夫对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禄投资)实施合同诈骗;山东九九有限公司、国洪起犯虚报注册资本罪。

  2006年6月,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结束,认为国洪起、吴克夫诈骗数额特别巨大(1.87亿元),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合同诈骗罪,山东九九和国洪起同时犯有虚报资本注册罪。但因“赛克赛思公司积极采取措施以减少损失并已归还南京禄口国际机场投资有限公司500万元,对赛克赛思及两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国洪起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罚人民币100万元。

  此后国洪起和吴克夫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书显示,国洪起提出的上诉理由共有四条:未与吴克夫事先商量;对西华路营业部开设或代管的账户由交易员代为操作;对交易员误解其意而直接在宁禄投资加钱还钱以及做国债回购其均不知情,其和广证公司有融资、融券的约定,因此即便是上述操作,3亿元资金亦为其向广证公司的融资,宁禄投资公司享有相应权利;九九公司为了增加注册资本实际注入了资金,并非虚假注资,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等理由。

  吴克夫提出两条上诉理由:主观上没有合同诈骗的故意,认定其与国洪起事先预谋无证据证实;国洪起客观上有履约行为。

  对上诉理由,江苏高院均判决为“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江苏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

  不过,江苏高院最后却撤销了原审判的一审判决第三、四、五项,改判国洪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扣抵刑期一日,即自2004年3月23日起至2009年3月22日止),并处罚人民币一百万元(判决后十日内缴纳)。吴克夫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人民币五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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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前报道:

  金融大盗国洪起毁了广东证券

    金融大鳄国洪起一审被判15年 并处罚金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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