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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确定审计范围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8日 07:32 21世纪经济报道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确定审计范围 审计机关独立性增强

  本报记者 叶枫

  4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向社会发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其中再次明确,经济责任审计为“受托审计”。

  征求意见稿对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审计形式和组织管理方式、实施程序、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等作了规定。

  在范围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经济责任是指因担任特定职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国有资源和国有资本、其他有关基金和资金,以及从事其他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国务院各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及组成部门、国家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都在审计机关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范围之列。

  在审计形式与组织管理方式上,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离任审计和任中审计两种形式。

  审计专家、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张以宽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领导干部作为国有资产、公用事业的执行者,应该对其进行权力和义务相匹配的评价。而国家审计署作为定位监督的机构,应该担负起综合监督的执行者角色。

  张以宽认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会进一步加强审计机关地位,为审计部门有效开展监督工作提供保障。

  目前,各地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仍是“受托审计”方式。

  所谓“受托审计”即是指审计机关接受组织、监察等部门委托,而代为开展的审计项目。严格意义上来说,审计机关不具有制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权力。

  截至4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经济责任审计立法工作已经开展5年以上。

  其间,审计署经济责任审计司等部门先后与社会专家等召开过多次研讨会。有审计专家反思:经济责任审计究竟该在国家审计中占多大比例,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投入到经济责任审计中是否符合效益最大化的原则?

  目前各地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干部先任命,后审计。

  在经济责任审计开展之初,有的地方还发生过审计结果没有反馈,成了走过场的尴尬情况。

  “受托审计”和审计结果的利用决定了经济责任审计推行的前途。“相对独立”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耗费的人力、物力,也应该有一个效益评价。

  尽管外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争议很大,张以宽认为经济责任审计立法非常必要。

  张表示,国家审计署作为监督部门,应该参与到综合监督工作当中。而对县长、市长、省长等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是由中纪委、监察部、组织部等五部委联合进行,但是需要一个具体执行部门。从职能分工上来看,审计署是最适合的。

  《审计法》中也同时规定了审计部门有依法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力,既然是法律赋予的权力,就应该考虑如何尽力创造条件去做好。而《经济责任审计条例》通过后,将给审计部门更大的法律依据。

  审计专家林炳发认为,经济责任审计不仅包括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还应该有企业负责人、内部审计等多种类型的经济责任审计。而经济责任审计责任界定和效益评价则是最难的问题。

  例如,县长和县委书记的责任如何界定和评价?很多地方有领导干部身兼多职的情况,责任该如何界定?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对此问题做出了规定,将干部责任评价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等多种。

  张以宽介绍,在推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后,审计部门还将制定若干的执行准则,对于上述的系列操作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一一规范和解决。

  《经济责任审计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大大增强了审计机关的独立性,以使其监督职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发挥。虽然仍旧是“受托审计”,但是“委托机关”是纪委、组织等5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

  而审计机关对于特殊情况,也可以不提前下发审计通知书,而直接持审计通知书进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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