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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重申理财产品卖者有责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12日 17:39 中国经营报

    银监会掌哨理财争议:重申卖者有责

  编者按

  一场针对银行理财产品“零收益”、“负收益”现象的口诛笔伐,不仅彻底颠覆了投资者“银行产品保本”的误区,也引起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时隔一个多月之后,口头争端已经逐渐演变为银监会和商业银行的实际行动。是为了重获投资者信任,还是为了加重和基金、券商理财产品竞争的砝码?原因已经不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一次风波之后,市场参与各方能否从中得到应有的警示。但最终我们能否在银行理财市场上体验到公平的过程,并由此接受公平的结局?也许还会有更多的考验在等待我们。

  知情人士向记者透露,银监会正在考虑研究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将主要强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该人士称。

  近期以来,因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缺陷引发的争端不绝于耳。银监会规范理财产品信息披露,意在重申其一贯要求的“买者自负、卖者有责”原则。

  银监会:重点规范信息披露

  记者从银监会相关部门获悉,针对不久前一些银行QDII产品亏损甚至清盘的现象,银监会已经根据投资者投诉和相关渠道反馈的信息,完成对部分银行理财产品的抽样调查。调查结果显示,部分银行在开展理财业务的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主要是未严格且有效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章。完整的调查结果将会于近期在银监会官方网站公布。

  对于银行理财市场,银监会一贯的原则是“买者自负,卖者有责”。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此前出现的部分产品亏损甚至清盘,一方面是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没有充分的认识,另一方面也和银行在信息披露和风险监测方面工作疏漏有关。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银监会将要求银行加大对市场风险的监测。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银行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对有风险的理财产品,银行应该将产品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点、发生损失的可能性等如实地告诉投资者,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介绍产品,并在销售过程中提供相应的指导。“但是,绝大多数银行在产品销售与推广过程中,并没有做到这一点。银行是有责任的。”

  郭田勇认为,银行应该制订科学的激励机制,如果把理财产品卖给与产品的风险度不匹配的客户,要追究销售人员的责任。“但是,在实际操作环节中,真正落实监管机构所要求的‘卖者有责’,的确也不容易。”

  华夏银行(600015.SH)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银行内部已决定暂停部分理财产品发售工作,同时对此前已经发售的理财产品进行审视和检查,看是否存在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时,按照银监会要求,尽可能做到让客户对风险充分知晓,进一步完善监管部门要求的“卖者有责”。

  银行:2008回归稳健

  银行理财产品的爆炸式增长始于2007年,当年银行理财产品市场总额从2006年的4000亿元左右猛增到超过8000亿元。除了原先的固定收益型、挂钩利率型产品外,银行理财产品还迅速覆盖打新股、QDII型、挂钩型、基金组合型以及集合理财计划等十几种类型。为了满足高风险偏好客户的需求,建设银行(601939.SH,0939.HK)、光大银行等还先后推出过高风险、高收益的“准基金产品”。

  但究竟应该如何定位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券商集合资产计划的不同?“银行理财产品应该以中低风险、稳定收益产品为主,主要满足风险偏好较低的客户。这应该是银行理财产品与基金、券商集合资产计划的主要区别。”民生银行(600016.SH)金融市场部人民币产品总监郑智军说,“市场不好的时候,我们会侧重于稳健产品,而且会谨慎推出。”

  据记者了解,目前,40岁以上的投资者是银行理财产品的忠实粉丝。这类客户的诉求很简单:先保值,再增值,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寻求稳定收益。“现在低风险类型产品约占70%~80%,大部分产品的稳定收益在6%~7%左右。”郭田勇说,“这与银行在老百姓心目中低风险特征相吻合,从而把银行业与证券等金融机构区分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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