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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还得过五关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9日 11:51 《浙商》
文/张鸣起 一段时期以来,沿海地区一些外商投资企业长期不给职工增加工资,职工收入严重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劳资矛盾突出,企业劳动争议增多,一些企业甚至出现怠工停工等群体性事件。 因企业工资分配不合理激化劳动关系矛盾,引发劳动争议事件逐步上升,导致劳动纠纷增加,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因素。 上述问题的出现,除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等非制度性因素外,重要的是由于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滞后,未能充分发挥其促进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的作用。在实践中,那些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都在促进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企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浙江温岭羊毛衫行业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后,因为劳动争议纠纷上访的,2003年为11次120人,2005年为1次3人,2006年实现了零投诉。因此,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显得十分重要而紧迫。 目前在推进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中存在五大难题: 其一,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对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设的要求。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立法层次偏低、刚性不强。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集体合同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都属于部颁行政规章,刚性约束力不强。《劳动法》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规定是选择性条款,同时也缺乏必要的罚则,以至于一些企业以此为借口,拒不签订工资集体协议,特别是一些跨国公司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更难。 二是一些企业经营者片面地将“企业自主决定”理解为企业单方面决定工资,认为如果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就要加薪,怕提高企业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因此对开展工资协商不积极、不配合。 三是一些地方领导担心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会吓跑投资者,影响地方投资环境;因而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重视、不支持。 四是支撑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信息资源不足,与企业行政方面相比,占有信息资源不对称。目前,与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工资决定制度相关的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制定和发布,与现实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不同岗位、不同工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用人单位决定劳动定额和工资水平的需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工会代表职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水平和质量。 五是一些工会干部顾虑,进行工资集体协商会得罪企业经营者,影响自身的饭碗;还担心协商结果达不到职工要求,职工会不满意,因此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存在畏难情绪。 在工会与企业协商的过程中已经探索出一条新路子,即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通过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才能解决中小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问题。目前,在我国大量的中小企业工会确实比较难与企业单独建立这种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但是如果把这种工资集体协商上移到上级工会,或者区域性行业性工会,与行业或者区域企业组织的代表就工资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就能够很好地解决中小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能力弱、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建立难的问题。 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权利。对于不响应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企业,上级工会可以及时介入,要求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可以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逾期不改的依法查处,提高要约行动的影响力和约束力。 (作者为全国政协委员、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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