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理被指控贪污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7日 13:47
每日新报
采纳律师观点 法院认定属于职务侵占
新报讯【记者 张敬】张某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区支公司的经理。公诉机关指控其贪污6万元,但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直接关系到公诉机关对张某的行为性质的公诉,以及法院对他的审判量刑。通过查证,公诉机关最终确认张某的行为属于职务侵占而不是贪污,法院审理后也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
张某系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某区支公司的经理。2007年5月,该区检察院指控张某在担任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犯有两起贪污罪:一是2005年张某通过指令其下属工作人员虚开发票套取公司现金,其中张某先后侵占单位4万元,全部用于为其家庭购买财产保险;二是2006年张某伙同其他工作人员,违反公司财务规定以绩效考核的名义从单位套取现金5万余元,张某分得2万元。
张盈律师事务所周永利、王秀杰两位律师接受委托后,经查证认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并非国有公司,而被告人张某也不属于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国家控股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因此被告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张某虽然有任职任命书、批准书等,但都是其分公司内部的任职公示文件,不同于“代表国有投资主体行使监督、管理职权”的任命文件。从这个意义上讲,张某仅是一个签了劳动合同的员工。最终,检察院公诉部门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观点,起诉书指控张某侵占单位6万元并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
同等犯罪数额职务侵占罪量刑肯定会轻于贪污罪,即便如此,职务侵占6万元量刑一般也会在3年以上,经过进一步调查取证,辩护律师认为,第一笔“侵占单位4万元用于为其家庭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职务侵占罪指控,公诉机关提供证据不足,因此有理由相信张某很有可能未套现或购买家庭保险系使用其合法收入。
最终,法庭在基本上采纳承办律师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职务侵占罪,认定数额2万元(即第二起指控),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