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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驰资金链紧张胁迫员工大规模违规套贷(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 02:29 中华工商时报

  “我2005年12月离开公司时,公司要求我做了个委托公证书,委托公司的一个员工全权代理我的还贷业务。我后来才想到,公司是担心我们离开后不配合。2006年我要结婚买房,因为背着100多万元的按揭,银行根本不给贷款。直到现在我还没法买房子,住在岳父母家。2007年10月,银行给我发了逾期付款的通知书,我这才知道整个顺驰公司都被香港陆劲集团吃下,公司停止偿还贷款了。接下来,我就收到了法院传票……

  “其实,顺驰在上海青浦区开发‘蓝湾公寓’小区时,剩下近10套尾盘,也是用类似方法‘套贷’的。顺驰不仅让员工去‘套贷’,还把一些尾盘房子做了‘工抵’。所谓‘工抵’,就是开发商付不起工程队的款子,让工程队挑房子,然后房产公司给他做预售合同,让工程队拿合同去银行贷款,拿到现金后结算工程款,多退少补。”

  开发商:主动申请当被告

  如果顺驰公司不被收购,其大规模“套贷”的行为还不会被发现。从事收购业务的一位人士说:“根据我们掌握的资料,保守地说,顺驰用类似方法‘套贷’的行为,在各地不下上百起,涉及资金上亿元。”

  这里有一个典型案例:2005年7月,苏州工业园区顺驰置地有限公司与自己的员工李某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李某购买“湖畔天城”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83万余元。苏州顺驰公司在合同中写明,如果双方出现争执,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端,而非法院判决。“法院判决必须公开审理,仲裁则无须对外,外人也就无从得知内情。”一位法律界人士解释其中“奥妙”。此后,李某拿着买房合同,向中国建设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申请放贷,银行放贷58.7万元。

  2007年8月,苏州顺驰公司向苏州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称李某并未交付过购房款,“该合同订立的目的是因申请人资金紧张,借用被申请人的名义,订立了《房屋销售合同》”“订立该合同并不是为了买卖商品房,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银行借款,故应认定为无效合同”。仲裁部门采信了苏州顺驰陈述的事实,根据合同法判定合同无效。

  记者了解到,在申请仲裁前,苏州顺驰已经为李某还清贷款,因此要把房子收回,并不惜承认自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向银行借款”。

  事实上,在上海的若干起拖欠房贷案件中,顺驰公司都是主动向法院申请成为被告,要求帮助欠贷人还款,其目的就是要确认自己对房子的实际“主权”。

  层出不穷:违法成本过低

  复旦大学房地产研究中心副主任华伟说,开发商利用员工“套贷”,其目的有二:第一,缓解资金链紧张,获取眼前利益;第二,在房价上涨的心理预期下,制造房屋已经售出的假象,达到“捂盘惜售”目的,获取长远利益。“这些案子之所以能暴露出来,是因为开发商的资金链发生了问题。如果资金链不发生问题,恐怕还暴露不了。”华伟说。

  记者曾向这几起拖欠房贷案件原告方的相关银行采访,银行坚称当时的发票、合同都真实有效,收入证明则隐匿了员工与开发商的关系。华伟表示:“在银行贷款体系中,房贷业务因为有房子作抵押,坏账率最低。银行不怕你不还款,就怕你不贷款。银行员工确实也无法深究其中猫儿腻。”

  专家认为,房地产开发商违法成本过低,必将导致“套贷”等违规违法行为层出不穷。为此,必须严格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力度。华伟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厉处理‘套贷’开发商,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永世不得踏入房产业界。”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副教授孙万怀则表示,我国刑法规定,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可以认定为金融诈骗罪,最高法定刑为无期徒刑。

  对于那些成为开发商“棋子”的员工,专家认为他们虽然值得同情,其行为却并不可取。“虽然他们是被指使、胁迫的,但也不排除一些人的确抱有与公司‘一起成长’的幻想,也就是说,在‘捂盘’高价出手后分一杯羹。”华伟说,“事实证明,他们成了最大的受害者。”孙万怀表示,这些员工不仅要承担完全的民事责任,而且事件一旦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可能还要承担刑事责任,虽然按照刑法规定,他们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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