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税总局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3日 00:42 证券日报
□ 本报记者 朱宝琛 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进行明确。 通知指出,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预缴所得税的,如上年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在本年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国税函[2008]44号文件附件1)时,第4行“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暂填入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内。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 新浪财经吧 】
不支持Flas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