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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伪企业对电子监管码又提五大质疑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4月02日 14:23 京华时报
由国家质检总局推行、今年即将实施的产品“电子监管码”遭到食品生产企业强烈抵制经本报报道后,连日来,记者接到更多企业投诉,与生产企业一样怨声载道的是,此次站出来提出严重质疑的是国内防伪企业代表,他们直指国家质检总局采取行政干预手段,强制企业在与质检总局下属信息中心有股份关系的防伪公司入网,并在防伪查询方面与该防伪公司有瓜葛的增值服务商合作。 未按规定公开招标 质疑一 曾是一家防伪企业负责人的于陆军告诉记者,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行业牵头单位使用防伪技术或防伪技术产品对某类产品实施统一防伪管理时,应当进行招标。 “国家总局也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作出对九大类产品强制实施‘电子监管’的决定前,是否进行了社会招标工作呢?”有关防伪企业表示,2007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582号文件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网后,企业根本未得到任何公开招标的信息。更有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国家质检总局强行让企业必须接受中信国检服务,而国家质检总局在中信国检是有股份的。 公开信息显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归属于中信国检公司,后者由中国中信集团麾下的香港上市公司———中信21世纪公司(占股50%)联合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占股30%)及中国电信集团下属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占股20%)共同出资,于2005年1月20日组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推进办公室主任为国家质检总局党组成员宋明昌,副主任来自中信21世纪。值得一提的是,公开信息还显示,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入股的1800万元投资是网站成立之初由中信21世纪垫付的。 质疑二 不入网就不得申报免检 “在2007年12月之前,国家质检总局就在全国开始推广电子监管网,但那时还是非强制性,为了吸引客户,质检总局专门出台规定,如果不加入电子监管网,那么企业就不得申报免检资格,就没有机会成为国家免检产品。而进入电子监管网的企业产品在申报中国名牌时可获得加分”,一家防伪企业这样告诉记者。 记者随后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查找到了相关公开文件,其中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管理的产品,企业必须入网,未入网的企业不得申报免检资格;未纳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管理的产品,企业应积极入网,对入网企业申报免检资格优先考虑。 国家质检总局下属的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3号)“2007年中国名牌产品评价通则”中也有明确规定,对中国名牌产品的评价,其中“质量保证能力”满分150分,该项中规定,加入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并激活上市的,得10分。 质疑三 并非所有产品都要防伪 “其实防伪与保障产品安全不能画等号,防止假冒只是保障产品安全众多环节中的一个”,国内某大型防伪企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对于有防伪需求的企业来说,他们要求防伪企业提供的服务也是不同的,譬如一瓶茅台酒和一袋方便面所需要的防伪技术肯定是不同的。正是因为企业需要个性化的服务,才有众多防伪企业共同竞争的格局。“从我们服务的客户产品来看,各行各业都有,但通常需要防伪服务的则是该行业最顶尖的品牌”,该负责人介绍,以酒类产品为例,全国几万家酒类生产企业,真正需要防伪服务的也不过百家左右。 于陆军表示,有些企业需要防串货、有的仅是防假冒、有的是为了控制物流,可是中信国检却对69类产品千篇一律采用市面上早就有的普通技术,这本身也是不符合企业需求的。 “如果大到汽车、冰箱,小到一瓶矿泉水,我国69类产品每个单件都存在被仿冒的问题的话, 那么政府主管部门是否应该下大力气从制假源头上去查处,而并非现在强制要求生产企业耗费巨资,降低效率,去加入电子监管网呢?”众多防伪企业纷纷这样表示。 质疑四 与入网企业未签合同 同样是国家质检总局2003年的规定:防伪技术产品的生产须签订有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禁止无合同非法生产、买卖防伪技术产品或者含有防伪技术产品的包装物、标签等。 “这也就是说,企业如果决定使用中信国检公司的服务,应该与其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包括因中信国检原因生产企业无法及时取得码段、无法及时激活码段以及中信国检不能及时准确应答消费者的查询等情况下的损失赔偿”,于陆军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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