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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按10%征个税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20日 09:42 北京日报

  本报讯 (记者 沈衍琪) 从今年3月1日起,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同时,个人购买经济适用房将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对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税收政策给予进一步优惠。

  《通知》表示,为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同时,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同时对于住房租赁市场做出税收优惠规定,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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