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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企业职工股如何对外转让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9日 11:26 上海国资

  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殊性质,致使在职工股权转让的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

  傅明

  上世纪80年代,国有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纷纷改革,采用股份合作制这一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近年来,这些企业获得很大发展,一些优质企业也成为近年来公司并购的目标。但是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特殊性质,致使在职工股权转让的实践中出现一些问题。

  企业性质本身造成的转让限制

  一般而言,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权设置主要是职工股,还有少量的国有股、法人股。不同的股权性质,其转让方式、转让条件各有不同。国有股涉及到国有资产,现在主要是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市场化定价;法人股通常是协议转让,价格经过双方协商,也易于操作。关键要解决的是职工股转让问题。

  由于我国对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全国性立法尚属空白,目前主要是由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予以调整,如《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企业股东(包括非职工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受让权。但必须满足股份合作制企业全体职工股东持股总额不得低于企业股本总额的51%,股份合作制企业以外个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10%,法人持股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股本总额的39%的要求。这实际上导致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职工股只能在内部转让,即使对外转让,也无法达到控股的目的,使得收购失去意义。

  两种突破途径

  方案一:先将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再实行收购。

  按照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以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有关规范,目标公司可以自行先将企业性质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再行并购,即可解决职工股权转让受限的问题。但该方案在实践中面临着一个主要障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有50人的上限,而规模稍大的一些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持股职工人数常常超出该上限,因此无法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要求。虽然根据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制定的《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市股份合作制企业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允许股份合作制企业有一定比例的非股东职工,因此可以通过内部职工之间股权转让的方式满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上限的规定,但往往存在拟持股职工资金不足难以受让股权的情形。

  方案二:以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方式转让职工股。

  企业召开职工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股权转让事宜与收购方展开谈判,在保证信息透明,对价公允的条件下,可以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就全体职工股实施转让。由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改制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适用,各地的实践往往依据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章程操作。因此,按照章程程序做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对企业、股东有法定的约束力,可以执行。

  综合比较上述方案,方案二更易于操作,并且收购方往往有足够的实力一次性买断,从而避免多次股权转让的繁琐及方案一中自然人股东融资的困难。

  程序上的一点提示

  另外,对于改制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要再改制成为公司制企业,要先获得原审核部门的审批,各个地区对审批流程规定不同。就上海而言,则应根据股份合作制企业原先为市属还是区、县属企业而到相应的市或区、县主管部门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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