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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人起诉典当行索要出卖款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3月18日 15:35 北京晚报

  本报讯 (记者 张蕾) 因认为典当行将估价3万元的一块名贵手表自行出卖,当户孙先生将北京宝瑞通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其返还经济损失10万元。今天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

  上午,孙先生的代理人在庭上称,2007年9月18日,孙先生在宝瑞通典当行将一块价值14.8万元的万国牌手表进行典当。当时典当行为该手表估价为3万元,典当期限为一个月,即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8日。

  典当期限过后,2007年12月24日,孙先生来到典当行赎当,却被告知典当的手表已经被卖出。孙先生认为,根据商务部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典当管理办法》规定,典当行对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三万元的,可自行变卖或折价处理,损溢自负;而对估价金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则应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向当户追索。现宝瑞通典当行未通知他就将典当物出卖,而且拒不告知典当物出售的任何情况,严重侵犯了他的合法利益。

  宝瑞通典当行在庭上表示,他们处理绝当物的方式,既不违反双方约定,也不违反法律和行规。根据当票背面的典当须知,当期届满5日内,不续当也不赎当的,属于绝当物。根据担保法,典当行有权变卖置物。“根据当时的市场价,这款表新表的价值在6.1万元,而孙先生典当的表也就6成新,我们参考二手市场的价值,所以给出了3万元的估价。孙先生要求10万元的损失没有任何依据。”

  典当行的代理人表示,当初孙先生拒绝留下联系方式,之后也没与典当行联系。典当行无法知道孙先生有赎当要求。据该代理人称,那块表的变卖价格为3.2万元。而孙先生还拖欠典当行3999元的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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